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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印度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 梁萍  
 

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国。1980年(这里指印度的财政年度,即当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底,下同)印度软件出口额(包括服务)仅为400万美元;到2003财政年度,出口额已达125亿美元,约占整个印度IT市场的63%。印度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快速增长,是很多有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语言文化背景、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等,其中,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

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大体分为四类:商标、专利、版权和商业机密。最影响企业承接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务的是保护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誉。欧美市场一般要求软件商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并开发完整的应用系统,对软件企业开发技能、管理水平、维护能力,以及商务、法律的国际接轨都有相当的要求,其中有效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尤为重要。欧美客户的软件项目,富含商业机密和软件版权。商业机密在美国及其它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中受到最高级别保护。有些盗用商业机密的案件甚至是按照刑法起诉的。

因此,对于软件产业的发展来说,技术领先、市场占有、知识产权保护三者缺一不可,都要予以足够关注。软件产权需要在全球范围受到全方位的保护:软件产权同时享受专利、商标、商业机密和版权多种法律保护形式;软件版权保护是极其广泛、极其严格的保护;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版权保护是没有国界限制的,这种国际性保护经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得到进一步加强。

印度政府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很多欧美跨国企业对将其重要产品开发与客户服务发放到知识产权尚未健全或还处于启蒙中的海外地区去,心存忧虑与恐惧。而印度一改以往拒绝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与态度,率先积极调整其保护知识产权及相应的条例与政策,以适应国际软件外包潮流之需,营造出有利于承接外包工程的良好环境。

20世纪90年代以前,印度的软件产业和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备受盗版猖獗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两大问题困扰。1994年印度议会对1957年的版权法进行了彻底的修订,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生效。从内容上来看,该法是世界上最严格也是最接近国际惯例的版权法之一,它除了明确规范版权人及使用者的权利、责任、义务及利益之外,还依据WTO中TRIPS的基本原则,对数据库知识产权、以源代码或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著作出租权的保护范围、权利限制与作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向国际惯例和WTO的有关协议靠拢。更重要的是,该版权法对侵犯版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民事与刑事指控,根据其违法情节可处以5万到20万卢比罚款,或3年以下、7天以上的监禁,或二者并罚。2003年12月22日,印度政府向国会提交《2003年专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依照TRIPS协议第27条的规定,拟在所有技术领域引入产品专利保护制度。

同时,当今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中的业务流程外包(BPO)与以往软件编程服务最为不同之处在于,过去可以不必过多在意西方国家的法规架构,但是BPO业务必须将其运营机制一并纳入西方或者说全球经济的法规框架之下。因此,知晓并坚决维护这些法规,是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前提。特别在近几年的西方金融外包领域中,外包业务中的客户数据保密与安全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忧虑的问题。为此,印度政府正在全力营造互为相通的金融服务法律构架,要求印度企业全面接受并达到国际知识产权标准。

经过立法与执法的不懈努力,印度软件的盗版比率降低了30%,不仅使印度软件产品免受美国301条款的制裁,源源出口美国,更大大提高了以美国软件厂商为首的西方跨国软件企业到印度投资设厂及建立软件研发机构的意愿。世界500强公司更是放心地将各种数据管理、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等大批业务外包给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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