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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财政要支持教育 王祯昌  
 

从“十一五”规划的内容看,解决教育、卫生、贫富差距等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使经济增长惠及大部分人,已经得到确定。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方面的指标已经得到强化,并成为配置财政、税收等公共资源的重要依据。有消息称,在2010年前,中国将在农村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这将使农民负担每年减少约1000亿元。如此,当是财政支持教育和谐发展的利好消息。

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把教育完全看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是政府支出的公益性消费,其实不尽然。从教育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来看,教育实际上同时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方面的特征,它是作为准公共产品存在的。这是因为:教育一方面具有正外部性,整个社会都能从较高的教育水平中受益;而另一方面教育资源是有限的,教育具备一定的竞争性,个人如果受到良好的教育,其本人和家庭可以直接从中受益,其效用是排他的。进一步,我们应该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层次考察教育的产品属性。基础教育招生名额多,人均占用资源较少,但与国民素质密切相关,其竞争性较弱而外部性较强,是一种强公共弱私人产品。而高等教育在为社会培养高级人才的同时,由于招生名额有限,人均占用资源较多,个人接受高等教育能够有利于求职提薪,因此进入大学学习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所以高等教育是一种强私人弱公共的产品。

基于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其具有的极大溢出效应,在公共财政框架内提供普通而普遍的教育产品,应是政府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公共教育的支出,必须有公共财政的保障。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或财政运行机制。公共财政无疑是化解教育所遭遇问题的有效途径。如果教育是人民所需要的,那么政府财政就不能袖手旁观,不管不问。对公共财政来说,就是“市场能做的,财政就不要去做;市场不能做的,财政就要去做”。既往的事实证明,市场化的努力并不能配置好公共教育的所有资源,比如贫困的优良学生这一宝贵资源在纯粹的市场化面前将难以享受教育,这个时候,政府财政的强势介入与保障就是公共财政应尽的职能。公共财政如何更好地支持教育,笔者建议如下:

首先,树立教育投资是第一基本建设投资的理念,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资力度,切实做到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的增长,进一步提高“两个比重”,即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占整个义务教育经费的比重。建议“十一五”期间尽快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指标,并且在此期间实现真正意义的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育。目前,各级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经费紧缺。为此,有人提出,由政府出面设立国家教育信用银行,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保证每个贫困大学生都能完成学业。国家教育信用银行设立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是体现教育的社会效益。

其次,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教育财政支出首先应当用于提供教育中的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对于教育中的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财政无偿向受教育者提供,诸如义务教育,对于教育中的准公共产品则应当采取由政府财政补贴加上向受教育者收费的混合提供方式,诸如高等教育。

再次,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因而政府财政职责也存在着层次的区分,这为教育财政制度中不同级别政府教育财政职责的区分提供了分析的依据。中央政府每年都把教育经费纳入国家预算,通过对财政拨款以及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来支持教育,而地方政府的职责在于落实国家的教育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并且通过地方的财力来支持地方教育的发展。

最后,公共财政更应关注教育的均衡性,引领教育公平。作为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提供者的政府,在免费教育、卫生保健和特殊困难补助金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应当更多地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因为这将有利于加强社会弱势群体的自保能力和竞争能力,改善他们在机会利用上的不平等地位。中央和省级政府应继续实行扶持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

当然,仅仅是财政的支持是不够的,公共财政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需要社会的整体支持,对教育这一社会所必需的准公共产品,政府需要更加重视,不能“缺位”,各级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协调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样才能引领教育的公平及和谐发展,而这个过程中也会鲜明地体现公共财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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