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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让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业 王增范  
 

文化资源并不是产品,更不是产业。资源仅仅是可供开发,或可能具有开发潜力的物质性存在。如果要让文化资源转化成为文化产业,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为静态的文化资源注入活的当代因素,让资源与当代人的精神生活形成一种相互接纳相互促动的互动关系。这个把静止的资源转化为活的因素的过程,大致可以被理解为是文化资源的产品化过程。

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

文化事业是公益型的,非赢利型的。而文化产业,则是依附于文化资源,并配合着文化事业而形成的一种当代经济行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同样要依靠文化资源,但文化产业的基本动力和运行方向是资本,是利益诉求。

发展文化产业的一个认识误区在于没有钱。为什么会没有钱?还是因为主事者把办产业当成了办事业,以为一切都要政府包办到底,以为办文化产业的每一分钱都要从政府的财政预算里面出。这自然是无法克服的障碍。事实是政府需要做的只是整体的规划和支持性保护性的产业政策。在这里,应当纠正以前的所谓“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认识和思路。文化并不是给经济搭台的,文化就是主角,文化就是产业,也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因素。当文化产业发展成熟之后,文化产业在整个社会经济成分中所占的比例不仅不会小于传统工业,甚至可能会成为社会经济力量的主体。

文化资源整合是一个重要环节

在文化资源产品化的过程中,对资源的整合是一个重要环节。我们知道,没有经过整理的文化资源通常是以传统或历史遗存的形式而分布在我们的生活中,它们并不具有产品的性质。比如通常我们说的历史人物、文物古迹、民俗、建筑、工艺、宗教信仰、语言文字、戏曲等,尽管具有很高的产品开发价值,但在没有开发之前,它们仍然只是历史的结晶。至于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等,因为这些都是现代社会的产品,从它们出现的第一天起就具有产品暨商品的属性,所以,我们可以直接把它们划归文化产业的范围内。

最需要加以整合的可能是那些历史人物、传说、文物古迹、民俗、建筑等等。对这类资源,需要首先判断它们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再由此出发为这些历史遗存注入当代精神的价值要素,使之能够与当代人的精神发生互动。再通过相关或系列资源的相互补充与烘托,使之成为具有完整市场吸引力的商品。这样,一个具体的文化产业项目可能就形成了。比如河南省的鬼谷子遗迹、小说《水浒传》原型遗迹、《梁山伯与祝英台》传说遗迹、花木兰从军的传说故事、新密市和新郑市的黄帝遗迹、杜甫故里等等,现在都只是静止的“遗迹”而已。如果经过恰当的策划和相关资源整合,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具有极大市场潜力的文化产业项目。(这两年已经有《风中少林》《木兰诗篇》在做产业化的尝试,算是一个开端吧。)

文化产业的链条化

与层级化、国际化

法国学者阿多诺(Adorno)说“文化产业是把人们所熟悉的传统文化融入了新特质。其产品是为大众消费而特别制作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的性质并且很大程度上是按计划而制造的。”这里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为大众消费而特别制作的”这种视角。在这种视角下我们看到,围绕核心的文化产业可以构成为若干个同心圆,在同心圆区间形成一些产业,它们既具有上述文化产业的特征,但它们同时也生产其它非文化性的商品与服务,可以称它们为“初级文化产品与服务”。这种同心圆的产业关系,就是我们需要做到的,文化产业的链条化与层级化、国际化。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需要策划人从一开始就把这样的结构与关系纳入自己的视野,否则后患无穷。

把静态资源赋予创造性的当代精神,使之产品化,大致可以被理解为一个从精神到物质的过程。即把历史遗存中的文化信息和美学意趣转化为带有当代人理想与欲望色彩的商品。那么,在产业化之后,则仍然需要一个从物质到精神的过程,即通过文化产品传播价值,形成当代文化发展的新动力。这里所体现的是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根本关系,即文化产业永远都是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发展文化产业的一个前提,必须是能够保护文化,促进文化的发展,而不能用掠夺的方式搞破坏性开发,不能把精神价值核心转化为商品,不能用商品利益阉割。比如,不能为了赚钱就歪曲佛教经义,玷污佛教圣地等等。也不能为了商业目的而侮辱民族英雄,诋毁中国传统价值观等。

文化产业化是一个新课题,这就意味着有许多的机会和广阔的可能性。但文化产业如同其他任何一种产业一样,需要科学的规划和理智的操作,不能一窝蜂,也不能一刀切。应当有节奏有步骤地逐渐展开。比如,河南省地上地下的文物都以万为单位,真可以用古诗“十步之内必有芳草”来形容。如果把这些数以万计的古迹都列为文化产业的开发对象,其结果肯定是一无所成。这里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相互协调,合理布局,在足够大的空间内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整体性结构。各相关地方和相关部门再分工协作,各司其责,为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提供完善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产业真正成为产业,成为新世纪国民经济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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