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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沉默权”和律师在场制度  
 

在连续出现几起震惊全社会的重大冤案后,有迹象表明,执法机关似乎在着手推行对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手段,试图以此遏制令人深恶却无法痛绝的刑讯逼供现象。

关注刑讯逼供问题的法律界人士都知道,以审讯过程录音录像的手段对付刑讯逼供,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观点。之所以说了多年却未能付诸实施,也正是缘于这种手段本身的不可靠,或者说它很容易沦为“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墙王二不曾偷”之类的游戏。

与上述观点一样老旧的另一种主张——建立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审讯时律师在场监督制度,是防止刑讯逼供的一剂良方。耐人寻味的是,这两种观点的鼓吹,至今尚未超越学术讨论层面。但是,即使从学术的角度出发,这两种主张孰优孰劣,也是泾渭分明的。

首先是“录音、录像说”。来自该阵营的观点主张,为了防止执法人员刑讯逼供,应当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在必要的时候提交给法庭。这样,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者提出受到刑讯逼供,审讯时的录音录像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这种观点看起来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连普通老百姓也能理解:在摄像机黑洞洞的镜头前,审讯人员还敢刑讯逼供吗?恕我直言,这种所谓逻辑上的合理性只是表面上的,只要稍微往深处思考一下,就能发现它的一连串问题——承担未决羁押责任的看守所没有中立地位,与负责审讯的警察同属公安机关,看守所无法发挥对审讯人员监督和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负责的作用;另外,没有法定的审讯场所,警察(包括检察官)到看守所去提审嫌疑人,除了一些无关痛痒的事务性的问话就地进行外,与侦查有关的实质性审讯基本都是在看守所之外进行的,那些已经暴露的所有触目惊心的冤案概莫能外,审讯由此被形容为“脱缰的野马”;并且,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没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经常是审讯者三班倒,而被审讯者不管是24小时、48小时,甚至是72小时或更长时间,只能一个人“加班”到底。所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媒体的报道往往少不了这样的话:“经过连续的突审……”说的也是大实话。

问题恰恰就在这里。犯罪嫌疑人被拉到哪里去了、审讯了多少次、多长时间,等等,一概无从知晓。既然这些程序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正义,哪怕你把胸口拍得砰砰响,我们也无法相信你真的把整个审讯过程一分一秒地全部拍了下来,将包括刑讯逼供、诱供、指供、“车轮战”等所有内容在内、未经剪辑的“毛片”呈交给法庭。

换一个角度,“沉默权、律师在场说”却不是表面的合理,而是程序正义的制度性保障。作为一项制度,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来自美国司法实践中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由此演变的与现代人权保障制度一脉相承的“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理念,已经成为世界法治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基于同样的价值判断,律师在场也是为了保护与国家权力相比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建立“沉默权”和律师在场制度,才是根治刑讯逼供顽疾的一剂良药。而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预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批准这一公约也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借助现已提上日程的《刑诉法》修改的契机,从制度上接受“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和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等现代法治理念,将大大推动中国的司法进步,催生人权保障领域的革命。

(2005年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郭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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