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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社会组织共建和谐社会 向春玲  
 

社会是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有机系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系统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共生关系和协同关系,因此,任何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从不会只局限在经济领域,它必然会向政治、文化与社会领域推进。我国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战略实施之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渐成为当前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它致力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这样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系统工程建设,需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而社会组织(中国城乡的基层组织和民间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转型进入的新的历史时期,将为我国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中国的社会转型呼唤社会组织

走向社会管理的历史舞台

在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双重转型的过程中,需要有多种社会整合形式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进行有效的整合,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满足他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多方面的需求。也就是说,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需求的多元化,需要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多元化。民间社会组织正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幕后走向社会发展的前台,扮演着新的时代角色。

中国改革的过程实际也是一个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过程。在计划体制下,政府单一承担了组织社会生产、管理社会生活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计划经济那种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动员社会的力量来参与社会的管理,充分利用民间社会组织的资源来帮助政府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社会的基层组织和社会的民间组织有了发展的巨大空间和发挥作用的广阔舞台。尤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原来工人、农民阶级与知识分子阶层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简单社会结构已被新的多种社会阶层和多种利益主体的复杂结构所取代。同时,改革开放也促进了社会流动的加快,城市化又将大量的农民引向城市。在社会日益多元化和社会流动速度加快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组织和管理,社会运行很容易出现失序状态。因此,社会自身的组织化和制度化是现代社会的两个特点,社会成员必须在自主基础上实现组织化生存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各种民间社会组织正是适应了这一变化的需要而得以兴起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数量和质量都有很大提高。目前,中国的社会团体已有14.2万个,基金会12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2.4万个,涉及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这些民间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担负着特殊的作用

民间社会组织以其非营利性、民间性、公益性、自愿性与组织性为特征,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与政府及企业相比有其独特优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的要求,对民间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寄予厚望。

1、社会组织将承担起政府改革后的部分职能,成为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逐步把一些社会管理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民间组织形成了连接企业、个人和政府的桥梁,承担“无限政府”所不应承担、所无能承担的职能。例如,民间组织通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等活动可以在促进社会公平、缓解政府压力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特长。另外,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就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一个中介力量,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另一方面也能以桥梁纽带身份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还能进行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和对话。在此,民间社会组织起到政府和社会成员矛盾缓冲带的作用,为人们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多种渠道与合法的表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社会成员的失范行为和对抗性的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2、帮助政府建立起民主的管理机制,实现社会成员有序的政治参与。民主的管理机制是一个政府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中国经济市场化的实践,逐步把微观利益主体独立出来,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当中,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诉求。民间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深入基层,了解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并将来自民间单个的资源与能量汇聚起来,成为一种团体的诉求:一方面,它可以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社会动员,整合和影响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及利益表达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为组织成员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形式与渠道的多样性,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畅通。民间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制度化功能,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文化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3、社会组织的自治机制和社会资本可以有效地实现社会整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谐社会的底线是必须有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我国的社会转型已进入了剧烈快速转型时期,也是中国改革最为关键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利益结构的调整所积蓄的矛盾和危机都有可能在这一时期集中地爆发出来,从而将中国推向一个“高风险的社会”。民间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民间性、志愿性、组织性、公益性以及作为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中介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发挥自我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首先,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的制度化管理,规范和整合其组织成员的行为。其次,它可以凝聚组织成员的意见,实现政府与个体成员的有效沟通,扩大社会成员对政治的有序参与,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第三,民间的社会组织能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帮助政府解决社会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有助于开展社会互助、发展公益事业,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城农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群、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援助,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在缓解当前我国就业压力和社会贫富差距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第四,公民通过志愿参与以无偿服务他人、回报社会为特征的各种民间社会组织,有利于促使全社会形成热心公益、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发展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价值理性的回归,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要不断培育和

完善民间社会组织

中国民间社会组织的形成是靠政府扶持发展起来的,这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自下而上的市民社会形成的道路。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要在合理地借鉴其他国家发展市民社会的经验和理论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发展道路,即在坚持党的领导和健全法制体系前提下,发挥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从目前来看,中国民间社会组织数量偏少、组织体系发育还很不成熟,应有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从其外部的发展环境还是自身的发展水平都需要完善。

1、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政府要积极培育和扶持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国外的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单纯凭政府的力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民间社会组织,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首先要认识到,发展民间社会组织顺应了世界发展趋势与时代发展潮流,是中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产物,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要明确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培育和监管的作用:加强监管是手段,培育发展是目的。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将培育和发展民间社会组织作为对民间社会组织管理的价值取向。其次,要改变长期以来对民间社会组织“重登记、轻管理”,“重行政管理、轻依法管理”的局面。政府要实现依法管理,避免行政权力对民间社会组织的随意干预。同时,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采取平等的姿态与民间社会组织共同管理社会事务。政府依法行政,民间社会组织依法运行,这是实现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良好合作的基本前提。 在民间社会组织发育还不成熟、社会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政府要扶持、帮助民间社会组织提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和能力。第三,在制度层面上要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在保障对民间社会组织正确管理和引导的前提下,政府主动地将社会微观管理的一些职能交还给社会,从而为民间社会组织的生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从民间社会组织来看,要不断完善自身组织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由于我国社会发育程度不高,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有待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自律机制不够健全,组织行为不够规范,信誉缺失等。当前,应加强自立、自律方面的建设。首先,努力克服依赖性,减轻国家对民间组织人、财、物的负担,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断增强自主意识,发展自立和自治能力,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其次,要增强社会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的建设,通过建立以章程自律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民间社会组织的自律水平和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参政议政,表达合理的组织利益,发挥对政府的监督功能,推进国家的民主政治进程。第四,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国外的非政府组织也纷纷进入中国,必然对中国的民间社会组织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要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出发,严防国外的一些反华势力通过政治类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政治经济进行渗透和破坏。

3、实现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它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和行政组织资源管理社会宏观的公共事务;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它直接地了解社会成员的具体需求和具体利益,及时地向政府反映和表达社会成员和利益群体的意见,并通过非官方的力量动员和开发社会资源,管理社会具体的事务并从事政府无力顾及的一些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和政府在共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形成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各自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同时,民间社会组织和政府功能的互补性,为二者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有机合作、良性互动提供了前提。这种良性互动和有机合作体现在二者要不断地努力,构建一个“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解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从而形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整体合力。

总之,我国已进入民间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民间社会组织将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要政府正确引导,积极培育民间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民间社会组织必将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与政府一道共同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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