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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的反腐败机制 彭姝祎  
 

就全球范围而言,法国是较为廉洁的国家之一(在“透明国际”廉政指数排名中位列20—24名之间);但单就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而言,法国则是腐败问题较为严重的一个国家,近几年更有大案频频曝光。因此,在反腐败问题上,法国正反面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关注。

教育措施

教育是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是贪污腐败的主体之一,因此,法国预防腐败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重视对公务员队伍整体进行职业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教育。此外各行各业的公务员还分别有各自的行为规范,虽然这些规范主要不是作为反腐败措施而出现的,但它们有利于提高公共生活的透明度,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是,法国缺乏全民范围的、普及性的反腐败教育,所以法国公众对腐败行为较为不敏感,持一种事不关己的冷漠态度,致使民间社会难以对腐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因此,透明国际法国分部决定给法国补上这一课——在法国民间开展大规模的教育活动,以加强法国公众对腐败行为之危害性的认识,培养其对腐败现象的敏感性。教育的主要对象为年轻人、大学生、企业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教育的主要方式是在大学和某些职业培训中心(如警察学习与培训中心)开设专门课程。 2003年11月还专门出版了一本题为《面对腐败》的、以大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反腐败教材。除大学生外,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也将被逐步纳入教育范围。

预防性立法、

制度与相关执行机构

法国的反腐败重在预防,“预防为主、铲除犯罪根源”是法国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法国通过立法确立了几项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

反腐败专门立法及制度

《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制订于1988年,并据此建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一个专门机构——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来负责此项制度的落实。

按照《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国的高级公职人员——包括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员、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3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市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而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即视为非法所得并予以惩处。

财产申报制度有严格的时间期限,官员所申报的财产状况必须真实具体,并以名誉保证。对于当选的总统候选人,在公布他当选的同时必须公布他的财产状况,以便公众监督。

《预防腐败和经济生活与公共程序透明法》(即《反贪法》)。制订于1993年,其主要内容是对最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些行业和部门 (如房地产业、公共服务业、公共市场、国际贸易、城市建设等)活动的透明度作出规定,宣布建立以预防腐败为使命的专门机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并对该中心的任务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政党活动经费的立法。其中主要有1990年的《限制选举经费法》和1995年《政治生活资助法》及修正案。前一部法律对法人向政党和议员候选人的捐赠作出了严格限制;后一部则进一步规定彻底禁止法人向候选人捐赠,包括以低于市场价提供优惠的间接赠与,为此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委员会来监督法律的实施,违法者将被取消候选人资格。

国家稽查特派员制度。法国向国有企业派出的“国家稽查特派员”一般是在经济财政部门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资深官员。目的是在保证国企的自主权、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高效运作的同时,兼顾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确保特派员的公正无私,主要从从政多年的高级公务员中选拔,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从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特派员所拿的薪金是公务员中最高的,以保证他们不贪外财;另外,大多数特派员都行将退休,因此出于保持晚节,也会较少贪图私利。

稽查特派员对国有企业主要职能除通报情况、监督开支外,还有评价业绩,影响决策及预测风险、防止风险等职能。

机构设置

“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是一所以预防腐败为宗旨的监察机构,由法国行政法院、审计院和高等法院的工作人员组成,全体人员每四年更换一次。委员会的主要使命是落实《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中的财产申报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政府成员、议员和企业负责人的财产状况,对来历不明的财产进行调查。

“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成立于1993年,是一所专职的预防腐败机构,挂靠法国司法部,受法国总理直接领导,由来自税收、警察、宪兵、海关、司法和内政部门不同行业的专家组成,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不同部门的腐败情况。全体成员每4年一更换。中心拥有完全独立的工作自由。

中心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媒体报道、个人揭发、司法部门案例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等途径收集政府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信息,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反腐败经验,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进行行贿受赔、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新的腐败形式。中心每年向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其内容主要是就可能出现腐败特别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部门(如公共卫生、交通、能源、教育部门等)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性建议和制裁措施。

除上述基本任务外,中心还具有向政府部门提供反腐咨询、帮助大型企业建立职业规范、开展国际防腐败合作职能。

议会的作用。按照法国法律规定,议会依法享有监督、制约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具体如下:通过法律案审议权、每周一次专门质询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等方式监督政府;通过弹劫案监督总统和政府成员;审查行政部门的预决算方案等。

惩罚机制

法国《刑法典》对盗用公款、滥用职权、内部交易、收受贿赂、非法占有财务、渎职等各种被动和主动的贪污腐败犯罪行为都有相关规定。 民法中的《劳动法典》主要对关于代理或委托、反对不平等竞争等条款中作出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的规定。《公务员总法》则为预防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腐败行为作出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公务员诈取罪、盗用公 款罪、从事与职务不相容之商事罪、一般受贿罪、滥用职权受贿罪等。 制裁一般分为两类:精神性的和实质性的。前者包括申诫、警告、记过等,后者包括取消一次晋升资格、减薪、降职、调职、降级、临时解除职务 (不超过6个月)、强制退休直至撤职等。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典》中有关规定的,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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