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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的NGO 史妍嵋  
 

澳大利亚政府为适应治理的需要,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分解政府职能,并把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给公民社会,让非政府的中介机构(NGO)去发挥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澳大利亚,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而执行政策的权力,亦即经营运作权则分包给NGO。这样,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界限被逐渐模糊,并形成政府、社会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最终达到善治的目的。

可以说,澳大利亚各级政府与NGO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合作关系,而且二者之间分工明确,即政府负责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NGO负责执行运作(如办各种服务机构、志愿者组织等等)。与政府组织相比,NGO具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NGO追求的是效率原则,更懂得如何去按市场规律运作,因此执行政策往往比政府机构更有效率。其次,NGO与普通公民的联系较为密切,能较为迅速地反映公众的需要和愿望,可以更灵活地服务于公众。再者,NGO能够体现社会和谐与团结的价值,能为公民在公共事业中发挥个人创新精神提供重要的平台。第四,NGO拥有自己的资源以及善于利用社会资源来提供服务,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正是由于NGO具有以上几种优势,成为公民同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性的联系纽带,因此,NGO作用的发挥,一方面使民间服务能够很好地实现政府所期望的公共目标,另一方面政府的资助又壮大了民间办福利的力量,二者相得益彰。

在澳大利亚,NGO主要有这样两大类:一是本国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即由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支持以从事政府指导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如澳大利亚地方政府联合会(ALGA)、新南威尔士州农村火灾服务、卫生和老龄部下属的各种社会福利服务组织等等。二是外国非政府组织,如透明国际组织,它与澳大利亚本国的非政府组织不同,其在全世界60多个国家有常设机构,透明国际组织与当地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其经费来源全部是欧洲银行。透明国际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东道国在反腐败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澳大利亚,NGO的活动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既体现着行业管理的性质,更起着沟通政府与基层服务组织之间关系的中介作用,同时也体现着众多组织通过网络关系进行联合的取向。例如澳大利亚地方政府联合会(ALGA),它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州以下政府与联邦政府打交道的NGO,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协助地方政府对一些公共设施(如机场、道路、桥梁等等)的使用进行管理和协调,对区域内土地使用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区域发展和社区发展等方面进行管理和协调。ALGA还与国际上的一些民主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此外,它还通过各种方式(如媒体、因特网等)对公众进行咨询。可以说,ALGA在地方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起到了一些地方政府所不能起的作用。

澳大利亚政府对NGO运作的控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机构进行资格认证。二是制定行业标准。三是机构评级。四是政府不定期的检查。社会服务的最终目标是最有效地满足公民的需要,如何维持服务质量就成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澳大利亚,老年照顾及残疾人服务领域,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对服务机构起到约束作用,但在其他一些领域则由各行业自行制定标准。达到服务标准是福利服务组织获取政府资助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政府对服务质量的控制不仅仅是简单的行政干预,而是通过经济杠杆来实现。此外,政府还派人亲自到户查访,进行不定期的服务质量检查。

澳大利亚NGO的资金一多半来自政府资助。对于资金的投向,澳大利亚的做法是采取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政府公布招标的项目以及资助的原则和标准(例如对老年护理机构,规定住院人数及护理标准),相关组织都可以来竞标。同行业的机构也可以联合起来参与竞标,以扩大自己的竞争力。一些大的组织在中标后也可以分包给较小的组织。无论官办机构还是民办机构,平等竞争,择优资助。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政府资金利用的效率,将资助投向管理水平较高的机构,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提高社会服务组织的素质,服务机构在争取资金的竞争中优胜劣汰,必将促使它们千方百计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在澳大利亚,NGO的主要内容是各种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包括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妇女、家庭、失业者、吸毒者、无家可归者以及难民提供生活照顾、培训、住所、咨询等以及一些多功能的服务机构。福利服务组织均由民间经办,与政府形成一种合作关系。政府负责规划福利服务的发展方向,确定资助的总额和方向。但政府并不直接办服务机构,而是由民办机构去提供服务,民办机构可以平等地通过竞争机制获得政府的资助,同时,它们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政府规定的服务。在合同资助期内,政府可以对服务产出进行检查,如果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政府可以中止对其资助。

澳大利亚全国有上万个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它们的规模相差很大,许多机构已经联合成立州级甚至全国性组织,但也有许多小规模的组织,有的小规模组织甚至不具法人资格。社会福利服务组织约有员工10多万人,同时还利用了许多志愿工作者。

澳大利亚福利服务组织的许多机构提供的是有偿服务,特别是老年服务机构,收费更为普遍。一般认为,收费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有利于扩大服务机构的资金来源,从而保障服务质量。第二,它使受益人感觉自己在“购买”服务,从而有助于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即使在收费很低的情况下,这种心理作用也很明显。

澳大利亚政府资助对服务机构收费水平有两种不同形式的影响:一是政府面对服务机构进行资助,其直接作用是促使服务机构的收费水平下降,使每个受益人都得到同样的利益;二是最近尝试的新办法即面对受益人进行资助,其直接作用是提高受益人的支付能力,资助可以因人而异,经济状况较差者有资格得到较多的补贴,较好者就可能没有补贴,因此服务机构可以保持较高的收费水平。

从澳大利亚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国家,单凭政府机构的力量,是不可能满足广大公民多样化的生活需要的,也不可能解决众多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因而必须实行“社会事业社会办”的社会化政策和方法。特别是当政府要缩小规模和提高效率的时候,NGO可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去帮助政府推行改革,以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更为重要的是,NGO本身会形成一个自治的、具有巨大创新潜力的社会部门,它与政府间的关系已不再是依附性和辅助性的了,而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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