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的《循环经济法》

1996年10月德国一部新环境法律——《循环经济法》正式生效,该法核心思想是促使更多的物质资料保持在生产圈内。

《循环经济法》生效前,德国已经实施避免和再利用废物的一系列相应措施。根据联邦统计局最新数字,1993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为7700万吨,约占全部废物的23%,全部废物量比1990年减少10%(从3.74亿吨降至3.374亿吨)、利用率从20%提高到2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减少20%、利用率达60.6%(1990年仅为45.8%)、垃圾的利用率从13.8%提高到29.8%。

《循环经济法》明确规定,生产中首先避免产生废物,否则必须对材料或能源进行充分利用,只有两者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废物进行环境能够承受的清除。此举要求工商业者从“摇篮到坟墓”地照管其产(商)品,也意味着研制新产品时就要考虑废物的清除问题。产品必须寿命长、维修便利、可拆除或重新利用。然而,根据该法生产者的“废物担保”必须是技术上经济上可行。生产者必须承担废物利用或清除的费用。正如德国环境部部长安哥拉·默克尔所说:“对一种产品的责任不能再以制造而告终,它必须包括使用和对其废物进行于环境无害的清除,即首先是重新使用和重新利用。这样循环圈子就合拢了。”

《循环经济法》的正式生效对废物清除行业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1996年其营业额约800亿马克,预计2005年营业额将跃升为2000亿马克左右。 (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闫敏博士后摘编)

中国网 20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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