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主导中国投资?

7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尽管出台背景更多源自于对因投资过热而造成经济过热的宏观调控,但无疑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加焕然一新。

由于计划经济的传统和“政策经济”的惯性,我国的投资往往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甚至是长官意志。这就难免出现主观偏差造成决策浪费,而这种浪费往往还是公共财政上的巨额损失。

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对外资开放,本来是为了招商引资,扩大我们的实力。但“改革”与“开放”的不对称,不仅主观上造成对国内民营投资的不公平,而且客观上导致对国有投资的不公平,从而产生一系列新的所谓“不平等条约”。这样,民营企业不得不在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夹缝中生存,国有企业也不得不应对体制弊端和竞争加剧的双重压力,以致出现边缘化的不利局面,而外资企业事实上获得了相对的“超国民待遇”,渔翁得利,坐享其成。

1997年前后集中出现的“固定回报项目”投资可谓是达到了极点。当时谈定的固定回报率多数高达19%,与当初的银行利率相比,堪称“高利贷”。由于地方政府不能将公用事业完全商业化经营,结果固定回报项目大多成了“亏损大户”,外资又要那么多回报,地方政府只好给它高额补贴。作为一份合作合同,一方高枕无忧坐收高额固定回报,另一方则承担全部风险却仍然入不敷出。而更糟糕的是,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孕含的风险最终将转嫁到中央政府头上,因为最终必然退到公共财政投资上。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固定回报项目”大多是有关水、气、电等关系民生而收益稳定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盈利性远低于公益性,既无必要也应谨慎由外资控制。但由于原有投资体制的弊病,加上招商引资到目前还是体现政府政绩的一个事实上的指标,尽管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43号文件已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改”、“购”、“转”、“撤”等方式处理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的项目,问题至今还远未解决。

而另一个让人担忧的投资问题,近期也越来越突出。那些涉及到教育、医疗、社保、邮政、交通等公益性很强且利润空间较大的公共行业,也有被简单地市场化、私营化和商业化趋势,结果出现了不少扰乱甚至危害百姓生活的事件,这些也成为公众新的不满之源。

“不禁即行”的领域放开投资原则和有限审批的行政许可原则,当然会促进投资更加活跃。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状态目前还没有完全消除。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投资转型过程中,不仅法律要明确而且政府要清楚,政府在投资体制中的职能应该是什么,且政府投资的领域和程度应该与社会投资、企业投资,尤其是与国企投资、民企投资和外企投资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

说到根本,政府应该逐渐最终归位到监管者的角色,并应对公共投资尤其是公益性较强的投资负责。或许这才是国务院此次《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最重大的意义。

中国经济周刊20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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