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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议:为什么要强调健全环境监管体制?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2 月18 日 | 文章来源:新华网

 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是“十一五”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应下大力解决的问题。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是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级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环境监管体制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难以为强化环境监管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

    一是难以有效解决跨界环境问题。目前,跨省界重大环境事故与纠纷频繁发生,但国家监管体系不健全,中央对跨省界重大环境问题直接监管能力弱。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只限于本行政区域,由于管理分割,缺乏解决跨界环境问题的能力,需要由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但目前体制、机制上又缺乏相应考虑。

    二是难以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只强调和关注GDP的增长,环保部门执法监督工作受到不正当干预的情况越来越突出。虽然环境保护干部管理体制从“块块管理”改为“以地方为主的双重管理”后,不当的行政干预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但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是不利于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国家对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缺乏监察能力;同样,上一级地方政府对下一级地方政府也缺乏责任监管机制,环境监管责任没有真正落在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身上,特别是对基层的环境监管尤为困难。

    四是难以有效履行环保监管职能。突出表现在环境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执法条件差,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没有保障,基层环保部门难以集中精力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现行环境监管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新形势的需要。为提高环境保护综合协调能力,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环保目标任务的实现,亟需对现行环境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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