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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谐:实现发展新境界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0 月18 日 |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当前,主要是要转变偏重于物质财富积累而忽视人与社会发展、偏重于数量和速度而忽视效益和消耗、偏重于效率而忽视公平、偏重于保护投资回报而忽视劳动报酬、偏重于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治理等发展观念与发展方式。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构建和谐社会确立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提出了“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等要求,明确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规划要点。从提出“和谐社会”的新执政理念,到制定“和谐社会”的具体规划,实现了一个重大转变。

立足制度安排保证构建力度

如何搞好和谐社会建设的规划?首先是要理清发展思路。按照全会精神,“十一五”期间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全面落实”是说和谐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贯彻的广度,保证广度的基础是转变不科学的发展观念与发展方式。当前,主要是要转变偏重于物质财富积累而忽视人与社会发展、偏重于数量和速度而忽视效益和消耗、偏重于效率而忽视公平、偏重于保护投资回报而忽视劳动报酬、偏重于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治理等发展观念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关键在于各级领导能否确立正确的政绩观。有了正确的政绩观,就不会片面追求GDP的增长,而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就不会片面强调少数群体的利益,而使多数群体分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就不会片面索取自然界的“恩惠”,而能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其中的难点,在于干部选拔、任用与考核能否形成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机制。

“加强”是说和谐社会建设的力度,保证力度的基础是立足于新的制度安排。在过去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行动在先而制度安排在后的现象并不少见。构建和谐社会不能走“先放水后筑堤”、“边放水边筑堤”的路径,必须坚持“先筑堤后放水”的道路。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制度安排,重在协调群体利益关系的制度创新,同时实现制度供给的平衡,尤其是要向经济社会地位比较低的社会群体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撑,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立足制度安排,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法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保证,但只有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充分体现绝大多数民众利益的时候,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也就是说,公平立法与司法、公平建章与立制,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证。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和国外经验,应对政策法规进行公平性与反腐败鉴定,完善经济与社会规范,通过制度公平保障人民的机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重点协调利益差别

根据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有“八个热点”,即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扩大就业、社会保障、公平分配、文化产品、群众看病、医疗体制、人口素质、社会安全等。这深刻地揭示了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与及时地反映了老百姓的呼声。

利益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全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这一部署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收入差距是正常的,但差距太大了就会产生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失衡。我们面临的新问题是,经济增长带来的财富正在过多地被少数人占有,许多城乡居民即时购买力不足。财富过于集中,既是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也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就像邓小平当年担心的那样,将来会“发生大问题”。

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原因,一是初次分配存在不公平现象,按劳分配中行业差异过大,按要素分配比重偏高;二是再分配不足,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与力度不充分;三是非分配因素膨胀,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与非法的途径流入少数人手中。因此,促进权利与资源公平分配、防止财富过分集中,已经势在必行。应制订与完善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经济社会政策,进行分配机制的调整,遏制强势群体的利益独占性冲动,堵塞各种黑色收入与灰色收入渠道。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社会主义”不是可有可无的。改革开放以来,有些社会主义因素不断成长,但也有某些社会主义因素成长不快或有所削弱,部分社会群体受惠较少。推进社会主义因素的成长,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当前,既要继续允许少数人通过合法途径先富起来,更要强调多数人平等地获得劳动与要素收入。应建立统筹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提供“安全岛”。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增强失业者、农民、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

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们已经形成了政企分开、企业不包办社会、政府职能转变等理念和实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需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首先应强调政府的责任,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不公、群众利益受损等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推给市场是无法解决的,政府应该管起来,如上学难、看病难、买房难、就业难等等。地方政府应积极培育“大众房地产市场”,让更多的普通市民买得起房,从而分享城市化与经济发展的成果。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城镇拆迁户、改制后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不足问题,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待遇偏低等问题。加强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预警,提高公共危机管理的能力。

政府还要在遏制官员腐败方面有进一步的作为。过去,有人用“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脚”来肯定干部的廉政道德操守。现在看来,“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脚”的说法虽然有些绝对化,但已经被许多腐败案件所佐证。因此,还是要让干部“在岸上走”,加强公共权力的制度约束与民主监督,最大限度地压缩腐败发生的空间。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政府与社会应该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获得改革与发展成果较多的社会群体,承担了较少的成本;而一些获得改革与发展成果较少的社会群体,却承担了较多的成本。近年来,有些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与社会责任不足也有关系。因此,消除冷漠、化解冲突,也是社区、社团等社会组织的责任。应整合社会组织的资源,健全“大调解”等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机制。

(作者宋林飞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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