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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为何纠纷不断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2 月27 日 |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投保者 :

合同条款苛刻,患病难获赔付

日前,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遭到几位投保人联合退保。退保者的理由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友邦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的、故意的欺诈行为。比如,合同条款规定:冠状动脉外科手术的赔偿条件是指“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且必须提供进行手术必要性的冠状动脉造影证据……”这意味着冠状动脉疾病必须接受“开胸”手术才有“资格”获得赔偿。当事人为此征询医生意见,获知在大部分情况下,冠状动脉疾病并不需要“开胸”治疗。

北京的赵女士也在细细研究保险公司有关条款后退了保。2002年,她为女儿投保了一份友邦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今年续保时,她仔细阅读了条款,发现今后一旦孩子患病,获得理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比如脑膜炎一项,条款规定“病毒性脑膜炎除外”。赵女士查阅资料,得知孩童所患脑膜炎大都为病毒性感染,细菌感染的可能性非常小。再如,肾病一项,需已靠透析维持生命几个月以上。

赵女士总结了这十几种大病的理赔条件:一、病因并不常见;二、必须通过某些手段治疗;三、已经拖延一段时间且造成严重后果。

赵女士认为,能够主动买商业保险的家庭,多半收入尚可,通常情况下,不会延误孩子的病情。但根据保险条款,只要及时救治,无论投保者花多少医药费,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并非只有友邦的重大疾病条款为保户所诟病。互联网上的相关新闻有近2万条,查阅近几年的重疾险纠纷案例,不少寿险公司都赫然在目。

精算师

一分钱一分货,理赔纠纷的责任主要是销售误导

对投保者的上述看法,一些保险业人士认为,国内的保险合同条款大都从国外“拷贝”、根据国情略加改造的,从大病的定义、免责范围、利率价格看,不存在刻意逃避风险、欺骗保户的问题。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国内医疗体制弊端重重,不排除医患勾结、共宰保险公司的事情发生,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必须考虑自身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背景良好、立足长远的经营者,很注重品牌声誉,不会故意欺骗消费者,否则就等于作茧自缚。”信诚人寿保险公司首席市场主管、北美精算师杜传洵对记者说:“从技术角度讲,精算师在开发险种时要参考大量的数据,来确定价格和条款。所以,目前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基本上是合理的。”

杜传洵认为,重疾险理赔纠纷的原因多半出在代理人身上。由于代理人在销售时没有如实告知条款内容,所以导致投保者对保险期望过高,在投保时忽视了免责事项。

“保险本身就是对低概率事件进行的保障,重疾险保的是就是那些不常发生的、而一旦发病费用较高的疾病。一分钱一分货,只要信息透明、责任对称,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代理人不应该对免责条款含糊其辞,甚至为了拉保单刻意回避,要用正确的保险观念来培育市场。”杜传洵说。

专家

大病保险条款是否公平,期待行业标准裁夺

这些“苛刻”的保险条款到底是规避风险的正常经营手段?还是欺骗保户的“专业陷阱”?

“不可一概而论,也不能一棒子把所有重疾险、所有保险公司都打倒。”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认为,确定保险公司的条款是否存在“陷阱”,得看这个险种的赔付情况。“保险业有个约定俗成的法则:在一个保险赔付率统计周期内,保险产品的赔付率在20%至80%之间,是正常合理的,这说明保户得到了赔偿,保险公司有利润。高于80%,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高;低于20%,说明这个产品价格太高,保障太低。如果赔付率只有10%,那是保险公司不道德,暴利经营;要是赔付率为零,就说明保险公司在彻头彻尾地骗人!”

郝教授认为,目前纠纷频出,是因为国内的保险行业缺乏统一的“保险医学”标准。具体说,就是需要由卫生部、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来统一每种重大疾病的概念,并通过调动各保险公司的赔付数据,来确定每种重大疾病及其不同病因与愈后情况的赔付率,形成具有权威性的行业标准。“有了这个标准,就可以判断各公司重疾险的条款、价格是否合理,也为监管部门在审批新产品提供参考。”郝教授指出,各部门还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在出现保险纠纷时,去做医学鉴定、公平裁夺。

郝教授并不认为代理人应该对重疾险纠纷负主要责任。“代理人不是专业的医生,也不是专业的精算师,打个比方吧,不能靠卖东西的售货员来对产品‘标准’负责,这是生产者,即保险公司的责任。”

有标准,纠纷自然就少。郝教授援引国外以及中国香港的做法:即使保户对保险条款中的医学术语不尽了解,即使连代理人也说不太清楚,但基于行业标准对保险公司的限制,消费者也能放心投保。

 (曲哲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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