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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须为试用期人员上社保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2 月17 日 |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两节过后,劳动力市场日趋活跃。2月15日,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工单位: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要自用工之日起为其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该局在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借口劳动者处在试用期,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违规单位将被依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提醒劳动者:防范有些单位通过随意延长试用期来降低劳动者待遇,应在劳动合同中与单位明确约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如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拨打12333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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