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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价格涨幅比商品房高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6 日 |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政协委员王少阶和蔡玲告诉记者,1998年至2004年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分别为每平方米980元、1296元、1420元、1431元、1530元、1714元、1950元,6年时间上涨一倍,高于同期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上涨幅度。

其实何止武汉是这种情况,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着类似的情况,有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已经接近商品房。又有报道,重庆嘉兴桃花里二期经济适用房最高可以卖到3000多元,超过了一季度重庆主城区商品房平均价格(2612元/平方米),与一些中档商品房的价格已经相差不多。许多中低收入者因价格过高不得不放弃到手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国家为了保障经济适用房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使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免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半,有的地方还规定出售经济适用房利润在3%以内。照理说,有了这些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涨幅不该有多大,即使没有这些规定,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其他成本和商品房一样,价格涨幅也应该不高于商品房。那么究竟是什么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同期商品住宅的上涨幅度?

经济适用房不“经济”,一是和开发商在建设成本上做手脚有关系。一些经济适用房开发商为获得政府更高的核准销售价,想方设法虚报成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有优惠政策,有利润率限制,但只要成本虚高,照样能使经济适用房价格疯涨,开发商从中获得巨大的利润。二是规划等部门往往没有考虑经济适用房的定位,仍然按照商品房的规格规划大面积的花园和车库。有的经济适用房竟然有超过150平方米的大户型。三是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虽是政府无偿划拨,但土地上面建筑物的拆迁却是由开发商负责。有的政府部门在划拨土地时把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安排在拆迁成本高的地方,有的政府部门对拆迁不闻不问,加大了拆迁成本。

经济适用房价格高于同期商品住宅的上涨幅度,说到底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有的地方政府职责缺位。经济适用房既然是政府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一项福利制度,政府就有责任分清与开发商的职责,从源头开始控制和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惠到群众身上,而不是被不法开发商钻了空子。做到这,首先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征地拆迁补偿的工作责任,帮助开发商做好拆迁补偿工作,减低土地供应成本。其次,全程参与监管建设和销售,使开发商在虚列成本上无机可乘。三是定期公开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当前在公布商品房成本遇到开发商强大阻力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可以首先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

总之,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同期商品住宅的上涨幅度是很不正常的,如果任其发展,最后必然使群众得不到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实惠,影响了经济适用住房事业的健康发展,伤害了群众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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