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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与身份: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设计应思考的首要问题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0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节选)

人事制度从根本上说是根据组织性质和目标所确定的组织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人事制度改革是对组织成员权利关系的调整。因此,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不同人事主体的权利及其相互关系。这个问题包括三个方面:

(1)人事主体的范围。人事主体可以理解为在组织体系中具有某种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或机构。在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中,涉及的人事主体是多方面的,包括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党委、政府、投资公司,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企业员工以至企业内的党组织、工会等。

(2)可供分配的权利。对于企业管理而言,涉及的权利很多,但起决定作用的是对企业的所有权。它包括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 )和控制权(control rights)。对这两个权利的分配决定了企业的存亡兴衰。对企业的收入索取权有两类,一类是不承担风险的合同收入索取权,另一类是承担风险的剩余索取权,就是根据企业盈利状况决定的收益。控制权分配指的是企业的决策权和用人权,即谁应该管谁,谁应该有人、财、物的调配权等[1]。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是企业人事制度的基础。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要求是,对企业的控制权必须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 (李建钟 陈君荣)

(详细数据和分析请查阅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2005年中国人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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