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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者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0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节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经历了不断的探索过程。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期,主流的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政府“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因此,政府采取了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措施,对企业的监管逐步有所松动。一些企业落实了“自主权”,却架空了所有者。特别是由于出资人不到位、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起来,导致高额职务消费、“内部人控制”和“59岁现象”比较严重。为此,国家出台了很多措施,建立了形式多样的监督约束机制,包括党内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职工群众监督等,但这又限制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作为委托人即资产所有者,加强对代理人即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是无可厚非的。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由于委托代理层次多(社会公众委托给政府,政府部门再委托给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再往下委托),最终代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往往与原始委托人的利益相去甚远,因此,加强监督约束尤为重要。另外,国有企业大多都肩负着一定的公共责任,加强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垄断型、政策型企业的监督,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李建钟 陈君荣)

(详细数据和分析请查阅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2005年中国人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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