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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的发展、留学人才的吸引和使用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0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节选)

在中国的近现代史上,提出向西方学习,始于鸦片战争。当时,一大批仁人志士在西方用先进的科技装备的“坚船利炮”面前,重新审视所谓“奇技淫巧”的力量。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大批引进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家来华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国际人才资源加速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弥补我国急需的各类行业人才的不足,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方面和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

出国留学的发展

从上世纪初到本世纪初的100年,是中国人民为实现祖国独立、民族解放和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的100年,也是一批又一批仁人志士走出国门,寻找救国救民道路和强国富民本领而上下求索、艰辛求学的100年。这100年间,无数优秀中华儿女出国留学和回国效力的历史,成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画卷中极为动人和精彩的篇章。特别是1978年,邓小平同志以政治家的战略眼光和远见卓识,做出扩大派遣留学人员的重要决策,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20多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我国先是出现了一波又一波的“留学热”,接着又出现一浪接一浪的“回国潮”。在党和政府的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出国留学得到长足发展,从国家到地方,从高等院校到科研院所,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出国留学管理和运行机制,形成了国家公费、单位公费和自费出国留学的三大主渠道,优势互补,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在“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留学工作方针的指引下,出国留学人数每年都在数以万计的增加。如图1所示,1978年至2003年底,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达70.02万人(2001年为8.4万人,2002年12.5万人,2003年11.73万人),分布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布在全球108个国家和地区,攻读的专业几乎涵盖了全部现有的学科门类,留学规模和数量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留学人才的吸引和使用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吸引留学人员的政策和服务体系。在党中央确立的“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留学工作方针的基础上,1997年党的十五大根据客观情况,进一步强调要“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确定了鼓励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并举的方针,成为新时期留学回国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更好地引进和用好优秀留学人员,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的积极性,并考虑这一特殊群体的具体情况,各地区和各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组建专门的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逐步营造了宽松的环境。在这些政策中,既有专门针对留学人员制定的,也有在总体政策中涉及到留学人员的,主要集中在改善留学人员工作环境和解决后顾之忧等方面。

1、营造了一个“来去自由”的开放空间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指出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提出,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这项政策的出台为留学人员创造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来去自由”和事业发展的宽松和开放的空间。奠定了新时期“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方针。

同一时期,人事部下发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分配安置办法》、《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2]23号)等,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具体办理手续如户口、档案关系、配偶子女随迁等,做了相应规定,对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可进行调整。该项政策为留学回国人员发挥特长、充分施展才华提供了政策支持。据统计,1992年当年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学成归国的人数就比上年增长30%以上。

2、形成了回国工作与为国服务并举的环境

进入90年代后半期,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更加明显,我国留学人员除一部分学成回国,相当一部分因各种原因“滞留”在外工作,有的已经加入外籍,而后者又在以不同的形式回国进行短期的讲学、交流、合作研究等,成为留学人员服务祖国的一种重要方式。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在中共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发出了“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的号召,丰富和发展了12字留学工作方针的内涵,确立了回国工作与为国服务并举的留学回国工作新的指导思想,留学回国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000年6月,在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制订并下发了《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在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水平、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做出了原则规定,较过去有大的突破,打破了一些旧有框框的限制,解决了当前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遇到的关键问题,成为新时期指导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要文件。

2001年5月,根据当前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人事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意见指出,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兼职、合作研究、委托研究、创办企业、人才培养、从事中介服务等多种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国家为海外留学人员开展为国服务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筹集经费、支付合理报酬;在保障留学人员知识权益、提供入出境便利、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进行宣传表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当前海外留学人员开展为国服务活动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原则解决办法。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被人们称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的姊妹篇,奠定了回国工作与为国服务并举的政策基础。此后不久,全国大多数省区都相继出台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厦门还出台了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条例,从立法角度对留学人员到厦门创业给予支持。推动形成了留学人员“回归”热潮。

海外留学人员开展为国服务活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要为已经加入外籍的留学人员高科技人才出入境和在我国居留提供方便,在人事部等五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解决了这个问题,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办理1-5年有效、多次往返签证。公安部《关于为高科技人才、投资者等外籍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通知》(公境外字[2000]1302号)、外交部2000年下发的《关于为来华外籍专业人才提供入出境方便的暂行办法》以及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外籍专业人才来华手续的规定》,对来华服务的留学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提供入出境便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3、提供了一个创业舞台

90年代初,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迅速增加。为让他们能集中精力安心进行先进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协作努力,在全国大力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多建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保税区等政策优惠、创业服务较好的区域。创业园内企业除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创业园自定的特殊的政策,一般包括:地租房租减免,资金注入,购房优惠,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照顾,提供工商、财务、法律、信息服务等。目前,全国已有留学人员创业园60多家,入园留学人员企业近2000家。实践证明,留学人员创业园是海外学人了解祖国的窗口,是加强祖国与海外学人联系的桥梁,是留学人员以自有或引进知识、技术、专利等创办企业,实现其高科技转化的基地。对留学人员的人才队伍建设和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引导和促进创业园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人事部下发了《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人发[2001]7号),在创业园创办的原则、条件、入园留学人员认定、管理和运作等方面作了规定,成为全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人事部还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十四个省、市政府共建了留学人员创业园,2002年8月又下发了《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意见》。同时,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自2000年始,共同开展了“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工作,确定了21个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示范建设试点。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立,对形成新一轮回国高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寻找到了新的增长点。此外,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还相继举办了各种形式的留学人员人才、项目科技交流活动,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中国辽宁海外学子创业周、中国福建留学人员项目创业大赛、中国山东海外人才交流暨经贸洽谈等活动,已经成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实现抱负的重要桥梁和舞台。

4、确保了科研工作延续发展

为了能够让留学人员回国后尽快进入工作状态,或把国外的研究工作延续下去,在财政部支持下,人事部、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都设有各种形式的启动基金或者其他方式的科研资助经费。这些资金的设立可以使留学人员回国后能在短期内启动科研工作,继续开展研究,解决了因刚刚回国“人生地不熟”,开展工作难的问题。

目前,人事部设有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资助经费,为规范管理制定有《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对申请的对象、范围、要求、程序、经费的管理等有明确规定。2002年始,在财政部支持下,人事部又设立了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专项经费。

教育部设有“留学人员科研启动资金”,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均可申请;颁布了《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专项经费实施办法》、《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资助海外留学人员回国短期工作或竞聘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有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并颁布了《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施行办法》和《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申请的对象、范围、条件,申请、评审与审批程序,财务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多年来,已有大量留学人员获得上述经费资助,他们的科研工作等到了不同程度推进,很多留学人员已经开创了自己的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一些学者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5、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涉及留学人员子女入学、计划生育、户口安置、回国物品携带等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留学人员回国的后顾之忧。

在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下发的《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对妥善解决留学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意见”规定留学人员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教育部也制定了《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意见》(教外留[2000]1号),对留学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进行了细化,按照“适当照顾、特事特办”为原则,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指定专门学校安排留学人员子女,酌情开办双语班,优秀留学人员的子女入学可“一事一议,特别审批”。

国家计生委还出台了关于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4号)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内地不予处理;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公安部《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17号)规定:留学人员回国后可凭出国护照和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户口恢复手续;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教育部或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署监[1999]819号)和《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署监二[1992]678号文件附发),规定:留学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可免税购买《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一件;在外学习、进修一学年(含一学年)的,可在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轿车1辆。

这些政策内容实实在在,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关怀,解决了许多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具体困难,深受留学人员欢迎。(吴文武)

(详细数据和分析请查阅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2005年中国人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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