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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益的保障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0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节选)

切实有效地维护人才权益,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根本要求,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我国的人才权益保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进入新世纪,人才权益保障被明确列为人才工作的重要目标,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胡锦涛同志曾明确要求:“在立法和执法中,对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都要同等保护;在舆论宣传方面,对各类人才的创业活动都要给予充分肯定和鼓励”[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实行依法管理,加快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化建设,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把全社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这是我国人才权益保障遵循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推动整个人才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人才政治权利的保障

政治权利保障是人才权益保障的基础。在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中,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发挥人才在国家管理和政治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权利保障体系,为实现人才的政治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1、为人才参政议政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为社会各界代表人物和优秀分子参政议政提供了宽广的舞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包括了工人、农民、干部、解放军、知识界、归国华侨、少数民族、妇女等各方面的人士,其中知识界作为专门人才的代表,自五届人大会议以来一直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1/5以上。在十届全国人大2985名代表中,工人农民551名,干部968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480名,人民解放军268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归国华侨38名,知识分子631名,占21%以上。

2、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国家管理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国党政机关用人制度不断创新,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试录用等新的用人方式为基础,形成了适应不同岗位、职位特点,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相结合的、开放型的干部选拔任用新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参与党政管理打开了方便之门,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机遇,倍受社会瞩目和欢迎。

3、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咨询顾问作用

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咨询顾问作用是实现人才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一段时期以来,经济、法律、社会、科技问题专家频频进入中南海,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成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为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4、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

营造生动、活跃、民主的学术氛围,鼓励探索和创新是人才权益保障的重要任务。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为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就说:“对于学术上的不同意见,必须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展开自由的讨论。”多年来,通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我国初步形成了宽松和谐、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环境,科技、文化事业不断走向繁荣。

经济和社会权益保障

经济社会权利涉及财产权、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是公民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条件保证。保障人才经济社会权利,是全面实现人才权益的必然要求。以财产权保护为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人才经济社会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也为人才经济社会权利的保障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物质资源,人才经济社会权利的保障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

1、维护人才的经济权利

在改革实践中,为激励人才成长,中央提出要加快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收入分配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类人才得到与他们的劳动和贡献相适应的报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要求,要以鼓励劳动和创造为根本目的,加大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保障,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特殊人才特殊待遇。通过实施一系列积极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我国人才的经济收入相对有了较大提高。2003年,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和劳动报酬,全国平均分别为14040元和13969元,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人员分别为20636元和20442元,分别高出47%和46.3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人才经济权益保障的现实状况。

2、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保护人才创造性成果、维护人才权益的重要措施。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保障人才教育培训权

教育培训权是人才提高能力、成才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体现了对实现人才教育培训权的高度重视。

4、落实人才择业自主权

人才择业自主权是《宪法》赋予的公民劳动权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改革了计划调配人才的管理方式,实行单位自主用人和人才自主择业,传统体制下人才单位所有和部门所有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解放了人才,解放了生产力。为促进人才择业自主权的实现,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发展人事代理业务,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放宽户籍准入政策,推广以引进人才为主导的工作居住证制度,不断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使市场在人才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平等的、以契约为基础的新型人事关系。(李建钟)

(详细数据和分析请查阅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2005年中国人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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