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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门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 全国范围尚属首次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8 月05 日 |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日前公布实施。据悉,地方专门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这在全国范围内还属首次。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河南已转移农村劳动力1507万人,比去年年底增加96万人,占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总数的53.8%。虽然各地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大多按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农民工计算报酬。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排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节假日安排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等。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工资报酬的;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经济补偿的。

针对绝大多数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险“安全网”之外,《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根据现行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不能满足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这一情况,《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技术工种以及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培训。《办法》还规定,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据悉,河南省近日还首次为农民工“量身定制”了《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对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提出了强制性标准。合同书最大的亮点就是用人单位每周至少需保证农民工休息一天;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还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农民工休假。合同书首次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写入合同。(记者  肖树臣  通讯员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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