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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运行情况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5 月26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形式多样,分布广泛,组织化程度高低不一。有些民间金融组织化程度为零,比如民间自由借贷、民间放贷人和银背,有些则高度组织化,比如私人钱庄。这里重点分析民间金融组织的运作情况。

1.合会

合会作为各种标会、摇会、成会、排会等金融互助会的统称,是会首和所有会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按此,这是一种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同时涉及了储蓄服务和信贷服务。台湾地区百姓至今仍把它作为民间重要的理财工具,认为其具有赚取利息及筹措资金的双重功能。合会还包括一些特征:自治,民主管理,自愿参与,进入和退出自由,高度自给自足,实行自律和自我监督控制,奉行一人一票、一致同意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合会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合作社。而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其运作不具备真正的信用合作社特征。但合会与真正的信用合作社是有区别的:合会在成员轮流获得储蓄信贷服务之后即告终止,信用合作社则不然。因此,合会的组织化程度虽则很高,但是不属于持续经营性的组织安排。

合会的名目虽多,但都不外乎遵循一套简单规则: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比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子、买生产原料等等)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所谓标会,是指“得会”顺序通过利率竞标产生,谁出的利息高,就由谁把钱拿走。所谓排会,是指“得会”顺序通过抽签或者其他方式排定或者约定。

在我国,合会广泛分布在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省份以及台湾、香港等地区。在一般情况下,合会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收益性则有高有低,但很少能够达到我国高等法院司法解释中界定的“高利贷”标准: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只有当合会的运作脱离其所依赖的正常的人缘、地缘、血缘和业缘关系基础,其利率才会越“线”。

可以用浙江省宁波市M县Q镇会首冬根的互助会(一个标会)的调查来说明合会的运作情况和利率特点。 冬根互助会由21人自愿组成,建立于2000年9月25日,终止于2002年5月25日。首会人尤冬根,会款每人每月交1000元,交款时间定为每月的25日,标会时间定为每月25日下午3时正准时开标。高者中标,超时自负。表2就是互助会第一次开标后的会单样式。每次中标后,首会人(会首)把中标利息写入会单,由中标者签字表明获得本金数目和同意在其后每期支付中标利息。中标者中标之前只每月支付1000元会钱本金。“互助会”会首和会员起会和入会目的均为生产性融资。会首和会员之间为亲友熟人关系,其中会首的一个外甥女1人入了6脚会。实际中标利息最高为178元,最低为0。总体利率水平并不高。

虽然大量的合会活动并非高息活动,但是合会的风险也同时存在。一般情况下,风险并不为外人所知,只有当出现倒会时,风险才以放大形式曝光。其实,合会风险是局部性的,很难成为全局性的系统风险。但社会各界对其关注备至。比如,最新的合会倒会案例是福建省福安标会大规模倒会事件,倒会始于2004年5月16日,估计涉案金额9亿元。此前,福安标会资金通过“会抬会”、“会套会”的形式被那些会首集中,大量流入当地赌场,利率不断标高,资金流动不断加快,新会的会期不断缩短,一些会首、会员由于不能及时支付会钱,导致标会的资金链发生断裂,从而引发崩盘。福安标会倒会案涉案人员在2004年12月14日被判刑,既涉及“集资诈骗”,又涉及“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

单个的合会也可能出现倒会,比如一些单个的合会会首既当会首又是会员,一人占了几个会份。一旦此人出现意外,其家庭成员又不能继续支付会款,就会出现倒会危机。但是单个的合会倒会涉及面小,容易处理。

即便如此,需要看到合会本身的长处及其风险总体上远远低于当前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一事实。最新对标会的研究(胡必亮,2004)表明,标会将自由竞标过程与程序、竞争性利率决定、自愿性合作、大众参与、信任等因素实现了有机结合,是一种很有效率、活力与竞争力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

2.私人钱庄

私人钱庄分为两类:其一主要涉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私人钱庄或者窝点的运作;其二涉及“非法集资”或“发放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31日发出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专门提及近年来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信用活动活跃,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私人钱庄。

从事融资和高利借贷的私人钱庄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活跃,90年代末的发展出现转折。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宣布了一系列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私人钱庄逐渐地下化。在温州等地的经济金融活动中,私人钱庄甚至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温州农村的一些老人会属于私人钱庄。比如2001年温州永嘉县某老人会共有100多位老年成员,他们共存入约400万元。这些资金主要借给一些小企业,每笔贷款2万元到5万元不等,月息1.2%,逾期贷款率当时为1/3(王晓毅等,2004)。温州许多私人钱庄采取股份制形式,其活动大多集中在乡镇,活动场所在一个股东的家里。规模大一点的地下钱庄会有会计和出纳,大多数地下钱庄的会计和出纳由其他的股东兼任。由于地下钱庄较多,相互间也存在竞争,利息一般会保持在一个供求平衡点。2003年,普遍来看,地下钱庄的贷款利息是银行的1.5倍。

私人钱庄在我国农村其他地区也存在。我国各地许多当铺、寄卖店等属于私人钱庄。2001年,义乌市有着众多的私人钱庄,其中有一家名为“服装材料供应站”,从事高息放贷。2002年被警方查获的黑龙江省肇东市宋站镇“教工扶贫基金会”即为一准私人钱庄,高息揽存,高息放贷。它虽然设在当地教育部门之下,但是贷款审批为教育部门负责人一支笔管理。该钱庄在1997年国家政策宽松时尚属合法,此后则处于非法生存状态。目前广东省一些民间放贷机构即私人钱庄正在从单纯的放贷者向投资者转变。在不少广东民间借贷机构的收入来源中,大约60%属于放贷收入,30%则来自对一些企业的股本投资。

3.当铺

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式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当铺的具体名称不一,还有叫典当行。类似的机构还有寄卖行、寄卖店、商行等。当铺虽然事实上属于金融机构,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属于商业机构,由商业主管部门管理。当铺行业的市场准入仍然控制较严,绝大多数当铺的规模较小,许多地方的当铺数量仍然有限。这使得当铺对农户和农村企业融资的正面和负面效应在多数地方不太明显。

当铺对于农村企业和农户应付小额融资、周转资金可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对某地居民典当原因的调查中,有48%的人是因为银行信贷门槛高,向其融资有一定的困难,才转向方便、快捷的典当行;16%的人是因为自己的存款未到期,采取典当融资既可解燃眉之急,又可避免存款的利息损失;16%的人认为是由于抵押物品的范围广;12%的人认为是因为手续费用较低,是一种较为合算的融资方式;也有8%的人是因为典当灵活方便(李新月,2001)。

当铺的业务等同于发放质押贷款。由于管理当局监管难度较大,当铺容易超越其经营范围变为私人钱庄,或以超越法律所许可的利率发放质押贷款。比如,据报道,1995年底,浙江省义乌市“当铺”总数达118家,其中许多实际上为私人钱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一些典当、寄卖行一度大肆发放“高利贷”。1999年9月,利通区文广商厦经理马文广向“万家乐”寄卖行业主石中廷借贷1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按7%计月息,石中廷当即扣下利息1.05万元,马文广实际拿到的借款为13.95万元,但石中廷打给马文广的借条仍为15万元。2004年,温州市一些房产商在宏观调控形势下,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高于当地银行利率5~6倍的利息,将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抵押给典当行来融资。2004年6月底,温州市查封了温州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该机构非法吸储放贷达10多年之久,累计吸收存款4200多万元,被查封时其账面存款余额仍达1800万元;其90%以上的贷款只凭一纸借款契约或借据进行,没有正式的借贷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措施;在其全部536户贷款中,只有14户提供了名义上的“物质抵押”。此外,一些消息披露,目前一些地方的民间信贷组织开始改头换面进入典当行业,比如广东省就存在这种情况。

4.企业集资

企业集资可以看作是一种组织化的民间融资行为。从目前所观察到的情况看,集资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我国农村地区的集资形式很多。温州民间企业融资和集资的主要形式为(郁光华,2004):(1)合股经营。由出资人投资办厂的一种集资方式。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出资人投资并管理企业,生产活动由雇用的非出资工人进行,领取计时或计件工资。另一种是“以资带劳”,即合股经营,一些人投资,一些人生产。(2)职工投资。企业对股金一般支付股息,有的企业还可在税后利润中支付红利。(3)引入外地资金。这是新办企业在职工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向外地引入资金发展生产的集资形式。温州企业民间融资的期限普遍较短,大部分约期归还,期限一般为1~3年,临时性集资多数采用“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办法。股息、红利普遍较高,大部分接近民间自由借贷利率,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一倍以上,一般为月息2%~3%。

多数农村企业集资由正常的融资需求所驱动,而非出于投机和诈骗动机。因集资而出现兑付危机的事例在许多农村地区发生过,但在企业集资事例中仍占少数。企业经营的资金需求采取集资形式来满足,既可能与企业的业务特点有关,也可能与正式金融抑制严重有关。企业本身所掌握的局部知识和社会网络也为其集资创造了便利。河北省大午集团以前也有类似的做法。根据大午集团总裁孙大午自身的介绍,大午公司最初养鸡需要饲料,动员附近村民把玉米存到大午所在的企业,实际上办了一个便民的“粮食银行”。该企业许诺村民可以在3个月内随时支取粮食,满3个月后,粮食未取即转存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收取粮食时市场价为1元/公斤,3个月后为1.6元/公斤,即按1.6元/公分计算;如果3个月后为0.4元/公斤,大午仍按1元/公斤结算。后来“存款”凭证借条的来源就与此相关。随着大午事业的发展,大午的员工开始把工资和粮食款也均存放在大午公司。到后来发展到其他村民闻讯后也把自己的钱存放到大午公司,从而触犯了政府法规。因此,大午公司的经营业务拓展实际上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其实业和融资业务是因其业务需要和市场机会而发展的。

从正式制度安排来看,企业内部集资是企业内部融资的一种形式,但是,它也可能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变相形式。江苏省盐城市所辖各县(市)有些农村企业由于多方面原因从银行、农村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其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该市建湖县某纺织企业集团由于资金短缺,便以12%的年息招集内部职工入股,筹集资金达200万元。

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些融资安排都是正常融资行为,也是富有效率的。但是不排除在我国农村地区,有少数企业集资的目的就是受投机和欺诈动机所驱使。一些最初出于投资目的进行集资者,在项目失败之后,不公布真实财务信息,继续集资,就容易构成欺诈行为。

5.贸易商放款和商业信用

可以把贸易商放款看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民间信贷安排。贸易商放款是把商业关系与信贷关系相结合,在两个层面上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性较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民间信贷安排。这种形式在东南亚国家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存在。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鼓励推行订单农业,尤其是“公司+农户”模式。在其中,公司与农户签约,向农户提供种子、技术、贷款、担保支持、其他资金支持。例如,蓝山集团对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徐家村农户养牛提供预养费,农民签约之后可以领取1000元预养费。根据合同,等小牛(预养合同牛)长大后,按每公斤6元钱卖给蓝山集团。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养牛户提供贷款,养牛户以交奶形式还款。

商业信用涉及经济主体之间应收应付账款。短期的商业信用属于正常的往来账款,属于非组织化的融资行为。但有一部分商业信用是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形式。例如,赊账完全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民间融资手段。吉林省公主岭市响水镇鸿麟燕牧业有限公司走“公司+农户”的模式,把基础母猪放到农户家喂养,公司以赊账的形式供应饲料、医药等产品,并无偿提供技术等服务,等母猪下崽后再以高于市场价收购仔猪,饲料等费用再从仔猪收购资金内扣除。此外还有赊销借贷的做法:福建省霞浦县一些专业户和大户把树苗、果苗、茶苗、鱼苗、藻苗、菌苗以及猪苗、鸡苗、鸭苗无息赊销给计生三户,帮助他们发展种植和养殖业等收获时再返还种苗成本款。

6.民间票据机构

票据贴现,一般是指银行把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商业票据以折现的方式买入,到期后由银行向付款人收款。民间票据贴现则是民间私人把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商业票据以折现的方式买入,到期后由该人向付款人收款。由于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严重,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票据贴现、转贴现服务滞后、央行再贴现业务限制多,民间票据贴现服务无疑起到了类似于贷款的作用。民间票据贴现服务提供者既有非组织化的个人,也有组织化的民间票据机构和企业。

民间票据市场早期主要存在于票据市场不发达的地区,如山东、山西等地,现在发展势头较迅猛的是在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南方省市。民间票据市场的规模较大。如浙江省内银行的票据承兑量只占省内票据市场的60%以下,而湖南省的银行只占到票据量的30%左右。2002年,浙江省永康市在金融机构开户的生产性个私企业有4701家,其中有300多家企业参与民间票据贴现。2004年,福建省泉州市的民间资金,除了高息放贷外,还活跃在票据市场、外汇炒卖、地产投资等。其中放贷估计占60%,票据市场占20%左右,外汇则占10%。只要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民间放贷者次日就可以提供所需资金。银行的贴现率是3.6‰,而民间放贷者的贴现率约在3.5‰到3.8‰之间(周斌,2004)。

民间票据贴现市场的兴盛与以下因素有关:正式金融机构票据贴现和转贴现服务滞后,以及人民银行不提供商业承兑票据再贴现服务。一些国有商业银行一度优先对本系统内提供票据贴现业务,收紧甚至停止对其他中小银行的票据转贴现业务。更有甚者,许多地方的人民银行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这导致许多中小银行积压了大量代转贴现和再贴现票据。中小银行变现困难也给民间票据公司提供了营利机会。一些中小银行为了获得现金,不得不把自己的客户介绍给民间票据公司,后者则借机低价吃进,独占收益。从政策取向和国有商业银行的行为来看,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服务供给在中短期仍将远远滞后于农村企业需求。民间票据机构将会继续在非法生存状态中寻求进一步的发展。

(本文选自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4—2005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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