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载不能一罚了之

近年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超高超重车辆越来越多,超载现象愈演愈烈,给公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治理超载,要从治本入手,不能简单地只是加倍收费,或者一罚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规定,汽车超载是违法行为。交通部于2000年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限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但是,超载现象有增无减,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延伸,快捷的高速公路运输大通道,成为超载车辆新的路线选择。在太旧、京沪等高速公路上,摇摇晃晃的超载“巨无霸”车辆随时可见,令高速行驶的轿车胆战心惊。

超载现象愈演愈烈的背后是利益驱动。为追求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治理工作态度不积极,打击力度不够,给超载留下了可乘之机;汽车生产、改装企业为追求自身效益,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问题相当突出,致使超载车辆源源从工厂开出;罚款是近年来有关部门治理超载的主要手段,交通与公安同时治理车辆超载,有时重复处罚,加上少数执法人员以罚代管和乱收费、滥罚款,致使司机苦不堪言。

利益因素造成我国运输市场上出现“怪圈”:汽车超载被罚,罚后再拼命超载,运价越来越低,公路遭到破坏,交通事故不断。实践证明,用对司机加倍收费或者罚款的办法,不能有效地治理超载现象。我国的运输户多为个体、私营的经营模式,司机超载的原因就是运价低,为赚钱而超载。被罚款后,为捞回成本,再增加超载分量。一名司机说:“我是拿自己的命在拼。”

超载“顽疾”无药可治么?不是的。只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采取有效行动,真心治理,而不是做样子,捞罚款,就一定能治好这一“顽症”。公安部门在验车、驾驶证管理等环节采取措施,严格车辆牌照发放、年审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生产的新车,一律不发放牌照,对已使用的“大吨小标”以及“假标识”等违规车辆,不予通过年审,超载车辆没有身份证,何敢大摇大摆地上路?交通部门在货场地、收费站采取措施,凡超载车辆一律不予放行,高速公路上就不会见到超载车辆的身影;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对企业擅自进行的车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进行治理,不让超载车辆出厂,就不会有超载车上路。

司机是货物运输的主体,一辆辆超载车辆提醒管理部门,我们只有从源头上治理住超载,为司机们创造一个宽松的运输空间,保障他们的利益,才能促进“货畅其流”,发挥出公路运输大通道的作用。

总之,只要各个权利部门心中装着百姓,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超载“顽疾”并不是不可治理的。(记者 林红梅)

新华网20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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