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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净公司”趟新路 农产品改革方案终亮相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7 月14 日 | 文章来源:中证网

农产品今日正式公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承诺,在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12个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权以4.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同时其他法人股股东承诺,赋予公司建立管理层约束和激励机制的股份。

根据方案,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承诺:如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在实施之日起的第12个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权以4.25元/股(该价格将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的价格将持有的农产品流通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同时,深圳市国资委承诺在农产品公司国家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年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股份;在农产品公司国家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后两年内如确需减持时,也将通过大宗交易、战略配售等方式进行,且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承诺的购买价格。该回售价格相比2005年6月17日公司股票停牌除息后的股价3.35元,有26.87%的溢价。

公司其他法人股股东则承诺,将持有的农产品股份的50%,按照不低于公司被批准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前的交易日收盘价3.4元/股且不高于3.66元/股的价格出售给公司管理层,用于对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业务骨干实施有效长期的激励。管理层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同时必须预先交纳0.8元/股的风险责任金,如不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则交纳的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此外,纳入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自管理层约束和激励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三年后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农产品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自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据悉,深圳市国资委还承诺,若回购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时,深圳市国资委将在购买股份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战略配售以及其他方式实施维持农产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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