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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斯林作关于“劳动社会保障现状与前景”的报告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22 日 | 文章来源:时事报告》杂志

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制度 依法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推动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要职责,一是建立完善制度和相关协调机制,包括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二是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提供劳动法律咨询等;三是开辟救济渠道,主要是开展劳动纠纷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四是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相关协调机制。

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主要进行了三方面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各地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针对劳动关系的不同状态,实行了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等形式。二是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不同于单个的劳动合同,它是由职工代表(通常是工会)与企业订立的、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的、具有本企业基本劳动标准性质的契约,签订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在劳动关系处理上,处于不同角度,具有不同作用,加强三方的协调才能长期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目前,全国省、地两级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多数省份正逐步向县、区延伸。

当前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还比较低,合同不规范,合同履行中违法现象严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足1/3。许多合同故意简化约定条款,侵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劳动保护权、加班工资权和社会保险权利。在执行中,一些企业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少数企业以“试用期”为名欺骗、使用廉价劳动力,在合同终止、解除时、不少劳动者也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由此导致工资争议、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不断,有些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近期工作的重点,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制订劳动合同范本,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合同签订率,对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二是积极推动劳动合同立法。《劳动合同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将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是继续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巩固三方协商机制,特别是针对职工群众和企业最关心、劳动关系中最突出的那些普遍性矛盾开展协商。当前,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我们已经研究制定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解决下岗职工经济补偿和债务清偿问题。

二、保障劳动者劳动收入权。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权,劳动保障部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现在全国各个省、区、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当前在企业工资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有些地区和行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为突出的仍是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二是行业、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特别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水平过高。三是企业内部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有的企业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则不问经济效益,经营者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相差悬殊。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将继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研究制订工资支付专项法规,普遍开展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解决建筑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建设,研究对垄断性行业收入水平的调节和监管措施,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三是开辟救济渠道,主要是开展劳动纠纷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四是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劳动力市场上,政府的职责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去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强化执法手段做了进一步规范。当前监察执法的重点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

近几年,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迅速增加。这一方面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提出了挑战。依据《劳动法》,我国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产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申请法院审理(最多可两审)。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由政府、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涉及劳动者76.5万人,此外还以非立案方式调解处理了7.1万件劳动争议。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要重点加强劳动保障争议的调解,力争使多数劳动纠纷通过双方调解得到妥善处理。

二、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将长期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人口多、底子薄是基本国情,这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就业压力巨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之一。当前及今后依然严峻的就业形势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大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供求总量矛盾短期内难以改变。今后几年,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只能供给1200万个岗位,其中按经济增长保持8%的速度可新增900万个岗位,每年自然减员可腾出300万个岗位,年度就业岗位缺口1200万个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

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传统行业出现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其中能力较强的大都在前两年实现了再就业,剩下的基本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难度更大;另一方面,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性职业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供不应求,技工短缺现象尤为突出,各个技术等级的求人倍率都大于1,其中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增长幅度最大。

地区之间就业状况不平衡。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城市、困难行业和关闭破产企业集中的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多,岗位供应不足,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很大。

统筹城乡就业面临繁重任务。随着城镇化的进展,有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仍需做大量工作。另外,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逐年增大,从2001年至2004年,当年需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分别为118万、140万、212万、280万,今年进一步上升到338万。

三、今年及今后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措施。

中央确定的今年就业和再就业主要目标是“951-46”:即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与去年相比,控制失业率的要求更高。我们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继续坚持做到“两个落实、两个强化”,努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落实目标责任。“951-46”的任务已经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省、市、县,直到街道社区,我们要加强指导和督察,加大对各项工作实效的考核力度。

落实各项政策。财政投入力度继续加大。今年中央财政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量不变,再就业补助资金增加了26亿元,两项合计209亿元,已经下拨到各省。目前政策落实难点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主辅分离政策。我们已经部署今年二季度在全国开展“政策实效”行动,排查政策落实的难点,对重点城市加强指导,进一步发挥政策扶持效应。

强化就业服务。今年,在服务就业方面,我们有针对性地在全国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如针对再就业困难群体“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和落实社保补贴”的“再就业援助月”活动,针对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开展了“春风行动”。这两项活动都取得了好的效果,受到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普遍欢迎。今年将召开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继续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就业服务工作。

强化失业调控。各地都要制定实施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特别是在企业改组改制中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切实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失业人员数量,防止失业过于集中,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预期目标以内。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效果初显任务明确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方面。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社会运行的“减震器”。

一、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改革探索,在五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一是确立了基本制度模式。目前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是:各类企业都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缴费,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缴费的3%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从统筹基金中领取基础养老金,并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是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只有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养老保险;1999年国务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今年4月底,全国有1.66亿人参加了养老保险(职工1.25亿,离退休人员4170万),比6年前增加5000多万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老年保障计划;其中1/10的人是以个人身份缴费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三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998年中央提出了“两个确保”的方针。7年来,对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共发放基本养老金15585亿元,当期拖欠额从1998年的每月四五亿元,逐年减少,去年首次实现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年无拖欠,今年继续保持了这一工作成果。四是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新格局。1998年至2004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总收入从不足1500亿元增加到4200多亿元,年均递增近20%。其中征缴收入连续两年增收400~500亿元;7年间中央财政共投入2282亿元,用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当期缺口。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的机制初步形成。此外,中央还建立了战略储备性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已积累到1700多亿元。五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取得突破。200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将原来由企业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改为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机构发放,2003年又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到今年4月底,3500万企业退休人员实现了社会化管理,占93%。这既从体制上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又为企业减轻了社会事务负担。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和生活保障问题十分突出。中央在1998年决定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三条保障线”,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低保制度。下岗职工在再就业中心可以领取3年的基本生活费,期满未就业的纳入失业保险,可以领取2年的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纳入城市低保。过去的7年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下岗的2800多万职工,绝大部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1999年初,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原来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待业保险制度”扩展到所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缴纳1%;职工失业后,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可以领取6~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到去年底,参加失业保险的有10584万人,410多万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现在仍在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有80多万人。今年,我们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以促进再就业为中心,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力争今年底基本完成并轨任务,用2~3年时间总体上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国务院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六句话:广泛覆盖——城镇各类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都纳入制度范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到今年4月底已经覆盖了1.28亿人。基本保障——国家不是把所有医疗费用全包下来,而是保障最基本的医疗需求,为此设立了“起付线”(一般为工资的10%)和“封顶线”(一般为当地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由个人负担。双方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费。统账结合——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账户,单位缴费的30%划入个人账户,其余70%建立统筹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医,门诊费用一般从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在统筹基金报销。多层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通过政策优惠引导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各地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制度。三改并举——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工伤保险制度。因工受伤、死亡或患职业病,是工业化社会中可能对劳动者造成最大伤害的风险,因此工伤保险是目前世界各国实行最普遍的社会保险计划。我国自50年代初期建立了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制度,但一直采用企业负责制。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五方面进行了改革:一是扩大覆盖范围,规定各类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而不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到今年4月底全国7080万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去年有51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建立基金,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通过社会统筹分散工伤风险;三是实行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风险程度的差别,可确定相当于工资总额0.5%~3%的费率,并依据企业发生工伤情况实行费率浮动;四是明确无责任补偿原则,在工伤事故中,无论职工有没有责任,工伤职工都应依法获得补偿;五是规定工伤补偿项目,即工伤停工津贴、工伤医疗、伤残补助、工亡遗属补助。去年以来,接连发生了几起重特大矿难,其中凡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及家属的赔偿、安抚方面都比较顺利。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这一目标,国务院于2001年7月至2003年底在辽宁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去年5月又把试点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现在,我们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大量调研,正在研究制定在全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人口老龄化。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超过10%,按国际通行标准,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西方国家是先实现工业化,后进入老龄化,是“先富后老”;我国工业化还没有完成,老龄化就已经到来,是“未富先老”。西方国家老龄化率从5%上升到10%一般经过40多年时间,而我国仅用了18年。人口加速老龄化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巨大,退休人员每年增加300多万人,缴费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10:1上升到目前的3:1。预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老龄化将达到高峰,城镇的养老负担系数将大幅增加,医疗费用也随之大大加重。

二是城镇化进程加快。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已达1亿人,被征地农民有4000多万,还有1.3亿农民在乡镇企业从事二、三产业,他们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而我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如何适应城镇化过程中数亿农村转移劳动者的需求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此外,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入城市后,农村老弱人群的基本保障问题更加突出。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近几年,大量劳动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由于这类人员就业不稳定、不连续,制订统一规范的参保政策有一定难度,同时也由于宣传不够,一些地方和企业忽视甚至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如何适应就业形式变化的格局,把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同时,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主要任务有五项:

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做好制度和资金准备。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几年来个人账户的记账额累计近7000亿元,但实际上没有那么多资金,一直处于“空账”运转。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为职工留有专门的养老积累,现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也用来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了。要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必须实现个人账户的实账积累,这项工作启动越早,“空账”规模就相对较小,反之,包袱会越背越重,影响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转型。今年,我们把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在全国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按照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平稳过渡的原则,指导地方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做实。同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更紧密挂钩的机制;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规范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根据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式变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的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2005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人数将分别达到1.7亿、1.05亿、1.3亿、7500万和4300万。医疗保险将着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工伤保险的重点是推进风险较大的矿山、建筑等企业参保,同时制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办法。

加强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2004年,5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达到5700多亿元,总支出达到4600多亿元,收支总规模超过1万亿元。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进一步开辟投资渠道,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投入资金,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形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障的管理基础。要加强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水平,今年使95%以上的退休人员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中70%纳入社区管理,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还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工程(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支持科学的宏观决策和人本化的微观管理。

提高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水平。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遇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法律保障能力弱、监察执法手段不足有关。全国人大已经把《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我们将积极配合,力争尽早出台,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要严格监察执法,加强社会保障宣传,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制度 依法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推动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要职责,一是建立完善制度和相关协调机制,包括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二是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提供劳动法律咨询等;三是开辟救济渠道,主要是开展劳动纠纷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四是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相关协调机制。

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主要进行了三方面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各地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针对劳动关系的不同状态,实行了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等形式。二是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不同于单个的劳动合同,它是由职工代表(通常是工会)与企业订立的、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的、具有本企业基本劳动标准性质的契约,签订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在劳动关系处理上,处于不同角度,具有不同作用,加强三方的协调才能长期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目前,全国省、地两级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多数省份正逐步向县、区延伸。

当前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还比较低,合同不规范,合同履行中违法现象严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足1/3。许多合同故意简化约定条款,侵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劳动保护权、加班工资权和社会保险权利。在执行中,一些企业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少数企业以“试用期”为名欺骗、使用廉价劳动力,在合同终止、解除时、不少劳动者也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由此导致工资争议、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不断,有些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近期工作的重点,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制订劳动合同范本,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合同签订率,对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二是积极推动劳动合同立法。《劳动合同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将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是继续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巩固三方协商机制,特别是针对职工群众和企业最关心、劳动关系中最突出的那些普遍性矛盾开展协商。当前,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我们已经研究制定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解决下岗职工经济补偿和债务清偿问题。

二、保障劳动者劳动收入权。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权,劳动保障部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现在全国各个省、区、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当前在企业工资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有些地区和行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为突出的仍是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二是行业、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特别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水平过高。三是企业内部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有的企业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则不问经济效益,经营者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相差悬殊。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将继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研究制订工资支付专项法规,普遍开展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解决建筑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建设,研究对垄断性行业收入水平的调节和监管措施,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三是开辟救济渠道,主要是开展劳动纠纷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四是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劳动力市场上,政府的职责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去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强化执法手段做了进一步规范。当前监察执法的重点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

近几年,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迅速增加。这一方面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提出了挑战。依据《劳动法》,我国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产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申请法院审理(最多可两审)。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由政府、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涉及劳动者76.5万人,此外还以非立案方式调解处理了7.1万件劳动争议。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要重点加强劳动保障争议的调解,力争使多数劳动纠纷通过双方调解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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