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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0 月17 日 | 文章来源:人民网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内涵中,民主法治列在首位。如何理解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如何推进现阶段的民主法治进程,以确保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关系重大的课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被确定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亦是和谐社会应有的政治伦理。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基本价值存在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转换为一种政治实践,而这一可行的政治实践就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此外别无他途。因此,民主法治被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基本路径,亦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目标的政治前提。

实现民主政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前提

首先,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最大利益为依归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论基础。反映在政治层面,这一点构成了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唯一标识。前苏联、东欧共产党取得政权又失却政权的历史,已经表明了民心向背对于政治合法性的影响。因此,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必须时时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为依归。人民成为改革中真正受益者而不仅仅是改革代价的承担者,这是确保社会安定与社会和谐的关键,这一点应当成为社会的共识。

其次,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标志,亦应当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而实质民主必须通过程序民主来反映和表现。程序民主的基本要求大致有以下几点:平等选举、有效参与、充分知情、对决策过程的最终控制。在当今时代,一切前现代的政治形式,如君主制、寡头政治及其他代民众执政的统治方式,无论在信息收集、诉求反映、权利实现等方面,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痼疾。就目前中国而言,官本位的体制残余和官僚主义观念依然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一大阻力。分析目前影响社会和谐的诸多因素,其中权力腐败仍然是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发生的首要因素。因此,进一步完善民主政治,建立健全民主程序,构建有效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应当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

再次,让人民在民主实践中实现自我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现实途径。在中国广大农村开展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经显示出人民当家作主的热望和智慧,这一创举将改变千百年来中国农村的传统治理模式,其影响会波及整个中国社会。尽管它目前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在不断探索和总结中将走向完善。已有的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民主实践的有效形式,基层民主建设对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对群众基本权利的维护,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已经在有力地打破所谓精英政治的传统理念,为中国公民文化对官本位文化的取代提供了可贵的资源。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

首先,民主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作保障。法治社会的宗旨就是用一系列程序来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国家不单是把“人民当家作主”的信条写入宪法,它还要把人民的各项权利明确写入各类专门法的法律条款中,并落实在日常的司法行为中。即是说,人民的各项权利,政治权利(如选举和被选举权)、经济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休假权)和文化权利(如著作出版权),不仅要被写入宪法,写入各种专门法,还要通过各种具体程序得以实施。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法律法规来实现人民的基本人权,就可以避免以往的“政治运动”造成的漠视人权和社会动乱。在法治社会,只要是不被法律禁止的事情,人民都有权去做。这是保证人民“各尽所能”和“各得其所”的法治基础。

其次,通过法治来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是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保证。由于政府官员直接握有公共权力,他们把公共权力服务于一己目的的可能性———亦即损害和侵夺人民权益的行为随时会发生,他们的不规范行为势必危害民主和民权。因此,实现法治,用制度规范官员的行为,是切实保障人民民主的制度性保证。就任何一种制度来讲,官员腐败都是破坏社会和谐、引发社会冲突的首要因素。而问题的根源就是法治的缺失或流于形式。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几千年封建专制残余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社会的人治传统十分顽固,社会的潜规则时时处处左右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势下,民主面临的威胁仍十分艰巨。所以,建立法治政府的任务尤其迫切。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格外关注的问题。为此,必须改变“官本位”的“委托人—代理人”倒错机制,用现代宪政文明取代传统政治积习,科学设计制衡机构,保证司法独立,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创建法治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说,官员依法行政,不随意克减和侵夺民众的权利,及时足额补偿民众的损失,是确保民主、维护安定、实现社会和谐的保证。

最后,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黄金期、社会冲突高发期同时并存。一方面,社会结构日益趋向复杂,多元利益群体出现,诸种利益摩擦和冲突涌现。另一方面,传统的道德整合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契约关系和公民社会的要求。如此,在确立新型道德规范的同时,法治就成为整合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合宜治理手段。经济改革的历程证明,对各种利益主体的认可和尊重、对他们人格尊严与自主选择权的维护,始终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社会主义走向强大和成熟的标志。同时,也是建立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现代民主的基本要义是:大多数人统治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多数原则与少数原则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各种利益主体的意志要得到切实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要得到应有的肯定和保护,他们的贡献要得到国家和社会承认和应有的回报,他们的付出和损失要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也就决定了法治的特殊使命:它一则要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尽量顾及和统筹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避免损伤其中的任何一方,用法律法规调节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使各方做出一定的让步和妥协,实行利益整合;另一则,它必须坚守公平正义原则,以增进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据,维护公平价值,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现代社会的自由与正义都需要法治来保障。无自由,则无创造力和活力,社会便停滞;无正义,则无秩序,亦无安全和预期,社会便混乱。唯有法治可以维护现代社会的“和而不同”,保障经济主体的自由、社会结构的稳定有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社会和谐奠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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