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可能遭遇执行难

将于2005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而日前上海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进行的“未成年人购买烟酒调查报告”显示,68.7%的被调查者表示“支持”这一规定,但同时,又有73.6%的被调查者认为该规定不会有效。

被调查对象认为该规定“不会有效”的理由包括:“商家利益至上,不卖会亏”、“没有规定顾客购买烟酒需要出示身份证”、“没有相应监督和惩戒措施”等。主持调查的上海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认为,“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在操作细节方面仍尚待明确,商家如何鉴别前来购买烟酒的顾客是否为未成年人又成为规定得以执行的关键。

此外,对于无视《条例》规定、仍然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商家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也是落实《条例》的有力保障。因此,阳光中心建议设立“顾客购买烟酒时需出示身份证”等配套规定,建立相应监管和惩戒措施,落实相应责任,加大对商家的抽检力度。

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对于吸烟、饮酒还存在错误认知,尚未真正知晓、理解烟酒危害。不少未成年人认为吸烟、饮酒行为是应当遵照执行的社会“潜规则”,为了不显得“奇怪”、“和别人不一样”,未成年人也开始学着吸烟、饮酒。此外,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认为吸烟、饮酒能够“体现男子汉气魄”、“很酷”、“很时尚”,吸烟、饮酒行为成为他们向伙伴显示和炫耀的手段。因此阳光中心表示,媒体和舆论应加强正确宣传和引导,向他们介绍、宣传烟酒对人身体的危害,同时注意减少电影、电视剧中的吸烟饮酒镜头,以减少未成年人受暗示和行为模仿的可能。(龚瑜)

《中国青年报》 2005年01月07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须配套规划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甘肃审理未成年人案首次进行“心理行为测试评估”
重庆:明年起试行新规 未成年人犯罪将暂缓判决
色情暴力影响未成年人 专家呼吁对媒体内容分级
法制日报:每个童年都应该灿烂[专题]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