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人评价“反分裂国家法”是“四正”之法

 《反分裂国家法》正式提上中国立法议程,引起海内外华人关注。据美国侨报报道,美国华人宗鹰先生撰文称: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在“反独促统”的历史中,必将成为一个意义重大的里程碑。

宗在文章中高度评价《反分裂国家法》为“四正”之法:正当立法,正本清源,正义公允,正时宣示。

文章说,《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首先在于:正当立法,依法治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界定了台湾的地位及所有中国人民的法定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这一原则性的“定位”“定责”,正是《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定位”来说,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不能从整个神圣领土中“分裂”出去。从“定责”来说,“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正述,“反分裂国家”是其蕴义的反述。《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和执行,全然是正当的正常的宪法题中必有之义。

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除宪法这一原则性规定之外,有关国家统一、台海两岸关系,基本上是以领导人的言论、政府文件来集中表述。这无疑曾经发挥极大的作用,而且也为今日的立法奠定基础。但是,时至今日,如果还停留在此,已不能适应情势的发展和需要。

依法治国,必然包括以法规范统一、依法治理“分裂”。世界上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立法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绝不容忍,更不允许,任何分裂国家的言行。

其次,《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本质在于:正本清源,辟独祛乱。

“台独”之所以在台湾岛内日益变本加厉,从根本上来说,就因为“台独”势力一直在“歪本乱源”,“倡独却统”。邪法日显,正法必彰。中国政府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正是以正压邪,辟独祛乱。

再次,《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特点在于:正义凛然,公允适度。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性原则是其内涵。公允适度体现原则性不可动摇之下的必要灵活性。

“反独促统”是个完整的命题。统一,是“本”,“反独”是“标”。“促统”必须“反独”,“反独”是为了“促统”,两者不可分割。 任何正义原则必须坚持,努力实现。但是实现有一个过程,有不同阶段。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情势,依据不同的条件,灵活运用原则,方能见效成功。

文章强调说,“统一”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是中国综合国力包括经济、政治、外交、文化、科技、军事等方面的发展壮大。由于综合国力已经有了相当提高,所以当前“反独促统”更有力量、更有份量。但是,还需更大的发展提高,才有利且有力於统一大业的完成。

最后,《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时机在于:正时宣示,郑重预警。

宣示,当然向全国人民,向天下华人,向国际社会。一旦立法,法律就赋予最高领导人和各级官员“维护领土完整,反对台独分裂”的法定使命,就赋予全体公民“维护领土完整,反对台独分裂”的法定责任。

但宣示重点是“台独”及其实际或潜在的“保护伞”。对“台独”势力,亮出红灯,警告“独路不通”,或者悬崖勒马,或者自取灭亡,必须抉择。对外国势力,亮出“橙灯”,警诫“注意风险”,或者循绿灯“反对台独”,或者闯红灯“卷进战祸”,务必清醒。

中国新闻网20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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