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贪妻外养发廊妹 江苏扬中原交通局长受贿领刑

2005年1月11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原扬中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强华特大受贿案在这里开庭审理。法庭上座无虚席,被告席上,曾经辉煌一时的王强华神情黯然。

——欲壑难填

王强华1951年5月出生,2001年4月任扬中市交通局副局长,6个月后,又被任命为扬中市交通局长。2002年4月,因业绩突出,被镇江市政府记个人三等功。

职务不断升迁,王仍与家人挤在一间只有二三十平方米的宿舍里,出入也都是骑自行车。再看看周围一些人,住花园别墅,穿名牌服装,吃山珍海味,坐高档轿车,他的心里开始失衡。

手中权力不断增大,王飘飘然了,开始心安理得地接受一些人送去的红包和礼品。据王交待并查证属实,其先后39次收受十余人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贿赂的财物,计人民币114.3万元、美元2万元。

——难过“色”关

提到“色”,就不得不提起王强华身边那个姓王的女子。王某,镇江市丹徒区人,结识王强华前在一家洗头房谋生。2000年,王任扬中市交通局副局长时,有一次和朋友吃饭后去洗头房“潇洒”,结识了年轻貌美的王某,两人“一见倾心”,从此便纠缠到了一起。

在与王相好的4年里,王某从这位交通局局长身上确实捞到了不少“油水”。2003年6月,王某提出要合伙买房子,钱各出一半。王强华的钱很快到位,可王某却迟迟拿不出钱来。王强华索性一次性支付了15万元,把房子买了下来,并且登记的是王某的名字。2004年“五一”期间,王某“借”王强华的信用卡去买衣服,并声称最多花2000元。王强华为献殷勤称卡是公家的,尽管花不要紧,结果她一次性就刷卡消费掉9000余元。

——家有“贪”妻

一个成功男人的背后往往有一个奉献着的女人,而一个腐败男人的背后也常常伴随着一个贪婪的女人。王强华的妻子黄某就像他的第三只手,大多数受贿都要经过黄某的验收。可以说王强华的堕落有她的一半“功劳”。

2004年1月,扬中市某工程公司总经理周某听说王强华的女儿要买汽车。几天后,他打电话约王强华的妻子黄某出来,塞给了黄一个存折。黄回到家中打开一看,王强华夫妇顿时一愣:整整30万!据王后来交待,他也不敢相信周某会送这么多钱给他,当时真有点不知所措,甚至提出要将这些钱如数退还给周某。后来还是妻子的一番话让他吃了颗定心丸:“不要紧,这是周某私人的钱,又不是路桥公司集体的钱,我们先用着,还不还以后再说吧。”为了给王强华撑腰壮胆,黄某还安慰说:“不要害怕,这些钱前前后后没有你的事,是我拿的,也是我用的,不管到什么时候,你反正讲不晓得。”

王强华这个“贪内助”的名气越来越大。一些迎合拍马、行贿送礼的人都知道,要找王强华办事,找黄某就行。所以很多人送钱,一般都直接交到黄某手里,而她总是来者不拒。如果说王强华的贪欲一开始还有所收敛的话,无奈贪内助常常先斩后奏。时间久了,次数多了,王强华索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

有趣的是,王强华的妻子不仅贪婪,而且在经济上对王强华非常苛刻,只要由她经手的钱一律存入家庭储蓄,王强华不得动用。无奈之下,王强华背着妻子设了一个小金库。至案发时,王的小金库中已存有30余万元,对此,其妻黄某一无所知。

——法网恢恢

经审理查明,2002年初至2004年5月间,王强华在负责公路、桥梁等工程招标、业务安排、工程款审核拨付、下属企业改制、人事安排等过程中,单独或伙同其妻黄某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39次,计人民币114.3万元、美元2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0.8万余元。

2005年1月1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其收受的114.3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也被全部没收。(扬检办 毛蕾)

《金陵晚报》 200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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