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布首批54种可商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名单

  经组织专家论证,国家林业局今天正式公布了梅花鹿等五十四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这是中国公布的首批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人士说,严格保护野外资源,驯养繁殖利用人工资源,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基本精神之一。公布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物种名单,是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位人士指出,对这五十四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必须依法具有驯养繁殖资格。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管理,切实防止非法猎捕、走私的野生动物借驯养繁殖之名混入市场。对名单所列的外来物种,在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其逃逸至野外,以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据了解,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在保护好野外资源的同时,鼓励人工驯养繁殖,走繁殖利用人工种群的路子,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了“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野生动物保护方针。中国许多地区的实践也表明,走繁育利用人工资源的路子,是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措施,既可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野生动物利用的需求,又有利于野外资源的保护,使宝贵的野外资源免遭破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这位人士特别强调,不少野生动物往往会带有病菌病毒,因此,加强卫生防疫管理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物种,仅表明该物种从驯养繁育技术的角度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已具备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的条件,并不表明该物种没有携带病菌病毒。因此,在驯养繁殖经营时,还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强化驯养繁殖利用的检疫和卫生防疫管理。对这些物种的驯养繁殖利用,必须依法符合动物防疫、检疫的要求;其中,驯养繁殖产品依法经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还必须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专家认为,公布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物种名单,是从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的大局出发,规范驯养繁殖利用管理,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向利用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实现这一转变,不但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来说是一个飞跃,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记者赵胜玉)

中新社20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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