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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哲学沉思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2 月9 日 |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在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其要义是实现社会与环境的双向良性互动:一方面全社会都要努力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另一方面要用良好的生态环境来促进生产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和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落实这一任务,需要观念先行,特别要从哲学上加以思考。

确立新的“社会-自然”观

传统的“社会-自然”观,习惯于只是一维地将社会结构看作是人与人的关系,忽视社会结构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甚至简单地把自然界视为外在于人类社会的、不变的形而上学实体,是社会发展的外因。这是不全面的。越来越多的事实说明,人类社会具有两维性,一是人与人的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全部历史“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个人对自然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社会既是人与人的现实统一,又是人与自然的现实统一。人化的自然界与自然界的人化,构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维度。

我们不能认为社会是变动的,而自然界则是不变动的。普列汉诺夫正确地指出:“社会人与地理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出乎寻常地变化多端的。人的生产力在它的发展中每进一步,这个关系就变化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所居环境改变之大,以及产生生态恶化之严重;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环境问题之复杂,以及环境日益成为制约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之“瓶颈”,都是铁的证明。马克思曾经通过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指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本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同样明确地指出:“我们这个世界面临的两大变革,即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同本身的和解。”这两大“和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由此可见,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规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

建立人对自然界关系的科学形态历

史上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凝固不变的,迄今经历了三种基本形态,即从“敬畏”到“征服”,再从“征服”到“友好”。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前进过程。要把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到社会形态更替的高度来认识。

在古代原始时期,人与人的关系完全是一种极其狭窄的、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人与自然处于混沌不分、浑然一体的状态,还没有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区分。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类以采集和狩猎为生,完全顺从于大自然的恩赐。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决定着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又决定着他们对自然的狭隘关系。在以“人的依赖关系”为根本特征的条件下,人类对自然界的完全依赖,造成人们将自然界视为神灵而加以虔诚地崇拜和敬畏。

代替“人的依赖关系”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这就是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与科技的结合,使得人们疯狂地从一切方面去探索、利用、征服、统治自然,企图使自然界完全成为服从于人类无限有用性的奴隶。随着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幼稚态度和幼稚行为的结束,取代对自然界的崇拜和敬畏的是对自然界的征服和统治。

人类对自然采取征服和统治态度,全面意义上的生态问题便结伴而至。史料表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污染始于1800年前后,这与欧洲的工业革命恰好同步。接下来200多年的资本全球扩张,使得环境污染越演越烈。1949年美国学者福格特在《生存之路》中,首次把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变化称为“生态失衡”。1987年世界环发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系统地论证“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1992年该组织在《21世纪议程》中,正式提出“环境友好”的概念。这样就逐步明确地提出了构建人与自然第三种形态的任务。

历史有自己的步伐。矛盾引导思维前进。如果把人类对自然的“崇拜”“敬畏”,视为“正题”;把人类对自然的“征服”“统治”视为“反题”;那么,构建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友好”,则应当被看作是“合题”。作为更高级的形态,“和谐”“友好”既是对“崇拜”“敬畏”的否定,也是对“征服”“统治”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形而上学式的彻底抛弃,而是辩证的扬弃,内含对先前两种形态积极成果的自觉保存。

辩证对待“人类中心论”

面对日益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引发了有关对“人类中心论”的重新思考。哲学家特别对其两大理论支柱———理性原则和主体原则———展开猛烈批判。海德格尔指出:“当我们把自然用其事物作为‘客体’来对待时,我们所注重的只是一种强制性、榨取性的意义。我们强迫自然提供知识和能量,却没有耐心地倾听自然以及生活、隐蔽于其中的东西的声音,没有为它们提供一个栖身场所。我们命令、剥削、肢解自然,也就决定了我们的对象、‘客体’会反对我们,它们以一种辩证的方式反过来惩罚我们。我们背弃了自然,我们也就失去了家园。”(转引自郭小平:《科学的危机与人的困惑》,《读书》1990年第12期,第18页。)于是在西方学者中出现了“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的主张。

我们是否只能在“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中作非此即彼的选择?这里同样需要辩证思维。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一方面应当认真反思近代西方哲学对理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的过分膨胀;另一方面,又应当正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不能笼统地拒绝任何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应当反对的只是其极端形式———“人类绝对中心论”。正确的主张是“人类相对中心论”,即实践一种在具体性、有条件性和有限性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最重要的社会价值,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它强调尊重人的存在价值、需求价值和发展价值。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只有作为“人化”的自然和“实现人的本质”的自然,才是现实的自然。那种“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这里所说的“无”,其意不是指“不存在”,而是指“它是无意义的或者只具有应被扬弃的外在性的意义。”说到底,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关系。我们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构建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总之,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不只是技术层面的操作,更深刻的是观念更新。 (余源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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