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吗?

  1991年,经我县劳动部门统一招工,我们被安排在县农业银行上班。由于农行系统在册职工必须有省级以上主管批准,造成我们至今不是正式工(工作至今单位也没和我们签合同)。2003年7月,我县农行人事科告诉我们说:单位清退临时工,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你们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经县行领导研究,你们的工资标准按260元/月。我请教以下问题:

  1、农行是不是有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

  2、我们连续工作了12年,可不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签怎么办?

  3、经济补偿能按我单位的平均工资执行吗?

  4、单位是否应该给我们交纳社会保险金?都有哪些?

  5、我们还能获得什么补偿和赔偿?

  盼望能获得您的帮助!

  王永飞:你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规定是指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如双方还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虽然你已在你县农业银行工作了12年,但因用人单位已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故你已不能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你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农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为你缴纳社会保险,最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险费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担。

  此外,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故建议你核实你单位26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法。(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兰霞)

  新华网200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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