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能取代保险待遇吗

  某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得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赵博士想知道,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为此,我们请教了中国劳动争议网(www.btophr.com)的有关专家。专家指出,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7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刘欣)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

   中国青年报200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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