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章委员:法律援助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法律援助旨在让没有钱的普通百姓也能打得起官司。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从199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并逐步建立起来的。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贫弱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国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方面起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但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援助立法滞后。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律,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和主要领导的认识水平。虽然有些省市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促进了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但地方立法毕竟有其局限性和不统一性,因此追切需要由国家立法来规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编制短缺。目前全国仍有11%的地级市和28%的县区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越是贫困且法律援助需求多的地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越困难。有些省市虽然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机构性质不统一。有定为行政机构列为政府部门的;有定为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全额拨付或部分拨付,不具备行政职能的;有定为自收自支单位,全部经费靠律师自己筹集的。由于定性不统一,编制多种多样,直接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各地强烈反映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1年全国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为5541万元。人均不到5分钱。与香港每年8亿港元的财政拨付相比差距很大。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如英国2001年法律援助的政府财政拨款为17亿英镑。我国深圳市法律援助拨款在全国是比较多的,从1997年始,每年有100万元的财政经费用于法律援助,但是除去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真正用于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不足20万元。由于经费短缺,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甚至不敢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主要是靠社会律师办理一些法院指定代理的刑事案件,而有些法律援助机构为了维持生计,违规从事有偿服务,严重违背了法律援助的宗旨。

    对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好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二)建议加快全国性法律援助立法。政府规章具有一定局限性,难以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建议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尽快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建议尽快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职能,统一机构名称,增加编制,全额拨付,扩大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列入公职律师序列,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稳定法律援助队伍。

    (四)建议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开发法律援助资源,要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法律援助资金应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必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可以从律师税收中提取法律援助附加费用于办案。中央还应对西部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可采取为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提供优惠政策,利用捐款等多种形式筹措各方资金,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中国网20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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