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

    (一)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立法制度的状况是国家法制状况的更直接、更明显的标志。从结构的角度看,有没有健全的立法制度,直接反映出一国法制健全与否。从民主的角度看,立法权是否属于人民,立法机关是否由民意产生,立法程序或立法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有透明度,都直接和明显地反映出一国法制的民主化程度。从特色的角度看,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法的渊源的作用程度,是当今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各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分野。

    立法制度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不成文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实际上所须遵循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确定的各种准则。一国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与该国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发达程度一般成正比。现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对立法制度作出规定,还有关于立法制度的专门立法。现时中国立法制度处于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宪法对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新近通过实施的《立法法》对中国现行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下列制度所构成。其一,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其二,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其三,关于立法权的制度。其四,关于立法运作的制度。其五,关于立法监督的制度。其六,立法与有关方面关系的制度。

    在这种种立法制度中,立法体制,尤其是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是更具大局性的制度。

    (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不同。后者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有关提案、审议、表决、通过法案和公布规范性法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步骤和方法,以及所须遵循的原则。例如,在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决策、立法解释、立法信息反馈、法的汇编和编纂过程中所有与立法权的运行有关的步骤、方法和原则。除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须遵循的步骤、方法和原则外,还包括不行使立法权但却担负立法工作或参与立法工作的机构在立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步骤、方法和原则。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机关的体系和制度不同。后者指专门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立法机关,或虽非专门立法机关但却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体系和制度。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上述国家机关中受命完成立法任务的工作机构和其他不行使立法权但参与立法活动的工作机构的体系和制度。

    这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立法体制。在这个体制中,立法权限是基础和核心,立法权的运行和立法权的载体是基于立法权限而产生和存在的,并成为立法体制的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多样化的。以立法权的归属和立法机关的设置来说:当立法权掌握在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的政权机关之手时,这种立法体制是民主立法体制;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一人之手或法西斯独裁者一人之手时,这种立法体制是专制或独裁立法体制;当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掌握时,这种立法体制是单一的立法体制;当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掌握时,这种立法体制是复合的立法体制;当立法权虽然属于一个机关,但另外的机关对立法权也有相当制约作用时,这种立法体制则是制衡的立法体制。而所有这些立法体制,如果按立法权和立法机关是属于中央专有还是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来划分,又可以分为一级立法体制和两级立法体制。在立法权专属中央、不存在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区分情况下,可以称其为一级立法体制;如果中央和地方都可以立法,这种立法体制可以称其为两级立法体制。

    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原因不在于人们的主观爱好,而取决于客观因素。立法体制如同整个立法一样,是历史的范畴、国情的概念。当今世界已不存在君主专制制度,由君主一人掌握立法权的立法体制早已消逝,代之而起的是以一系列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的民主立法体制。但由于国情不同,今日各国立法体制仍有许多差别,有些国家的立法体制之间还大相径庭。

    中国网20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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