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入低谷

    1957年至70年代末,是当代中国立法的第二阶段。这是中国立法蒙受重大挫折的阶段。1956年后,政权业已巩固,国家和社会进入可以长期稳定发展的历史阶段。这为立法的长期稳定的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条件。在这一阶段,全面展开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已经完全必要和可能,而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无不需要立法来调整和保障。这时不仅有根据地时期的立法经验和苏联经验可资借鉴,更有新中国7年的全国统一的立法所积累的经验可资利用,而且党的八大作出了关于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的决议。在这种新的局面下,中国立法的发展应当也完全可能比过渡时期更快更好。但历史有时并非按照常规逻辑发展。中国立法正是在面临足以使人乐观的局面之下,非但没有朝着光明方向发展,相反,恰恰是从这时开始,中国立法全面跌入低谷。

    从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这20年间中国社会风波屡起,使本来应当也完全可能很好发展下去的新中国立法,同其他许多事业一样,遭受令人痛心的损失。党的八大虽然作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的决策,但并没有真正把民主建设和包括立法在内的法制建设当作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根本任务的组成部分来看待。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执政党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观察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矛盾新问题时,容易把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仍然看作是阶级斗争,并且面对新条件,又习惯于沿用过去熟习而这时已不能照搬的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法和旧经验,从而导致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形成一系列“左”的城乡经济政策和阶级斗争政策。同时,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没能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政治悲剧和经济错误,就不可能不屡屡发生。既然阶级斗争被视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最主要杠杆,权力过于集中而又不能对其予以有效的制约并防范其发生负面作用,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立法乃至整个法制便不能不越出常规轨道而在长时间里踯躅不前,现代国家所必具的法治特征不能不被古老、落后的人治思想和行为所湮没。

    这一阶段,唯一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除通过1975年宪法外,未制定一个法律。享有法令制定权和单行法规制定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通过的条例、办法亦为数甚少。在地方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其他地方均无立法权。这一阶段,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活动由比较活跃而骤然冷清、停滞直至几乎完全废弃。此间只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依然发布规范性文件,但宪法和法律并未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享有立法权,虽然它们的规范性文件事实上被当作法规看待,但在法律上、理论上都不属于法的范围,发布这些规范性文件不能视为立法。

    在法的体系方面,建国头7年未能制定的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土地法,以及其他一些对现代国家、特别是对中国这种以成文法为立法传统的国家难能缺少的基本法律,在这一阶段本来应当制定并有可能制定,但结果却未能制定。而情况的变化又使建国头七年制定的绝大多数法律、法令和其他规范性法文件已不适用。

    这期间全国人大的活动也极不正常,特别是1965年2月至1974年12月,10年中全国人大未曾开过一次会议。1959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只剩下100多人。

    至于立法理论、制度和技术的总体状况,比之上一阶段,非但没有进取,而且呈大幅度倒退。

    中国网20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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