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发展规律

    立法产生迄今,已有悠远的岁月。中外历史上所存在的多如繁星的法律、法典,早就说明了这一点。现在人们已知,在外国,早就有了诸如公元前24世纪西亚的《萨麦法典》,公元前22世纪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世纪亚述王朝的《亚述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朝的《汉穆拉比法典》;在中国,自秦汉以至明清,历代封建王朝都有自己的体系庞大的成文法典。中外历史上这些法典,不是基于上帝、自然或理性的赐予才降临人类社会,而是人类的创造物。这种创造就是立法,这种创造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

    在立法产生的初始阶段,立法主要采用认可的形式,习惯法便是以认可某些习惯使其具有法的效力和作用的形式而表现出来的立法结果。在立法产生的完成阶段,亦即在完全意义上的立法最终形成阶段,立法亦有采用认可形式的,但主要是采用制定形式,成文法便是以制定形式表现出来的立法结果。换言之,认可某些习惯使其具有法的效力和作用而由习惯变为法——习惯法,在立法产生的历史过程中位居初级阶段。制定成文法而使法以规范化形式表现出来,在立法产生的历史过程中位居高级阶段。

    立法产生后便向前发展着。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一系列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现象。立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有:

    其一,立法经历了由专制向民主转变、由野蛮向文明转变的发展历程。古代多数国家的立法是专制立法。近代以来各国立法逐渐走向民主和文明,人民参与立法的程度,精英人物和立法家在立法中发挥作用的程度,比以往有很大的进步;肉刑之类的立法不复存在,人道主义在立法中日渐得到体现,一般都不存在野蛮、残酷的立法内容。

    其二,立法目的和作用经历了由治民、治国逐渐向为民、为国转变的发展历程,经历了由维护特权向规定权利平等转变的发展历程,经历了由追求理性、正义向既追求理性、正义又追求利益、秩序转变的发展历程。古代多数国家的立法以治民、治国为其目的和作用所在,中国先秦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的主张,中国封建立法用以维护家天下的目的,都反映了这一点。近代以来的立法在注重“治”的同时,向“治”和“保”并重并逐渐以“保”为重点转变,这个“保”就是维护范围愈益广泛的公民权利。古代多数国家的立法特别注重维护特权等级、特权阶层的种种特权。近代以来,各国立法一般多注意规定人们的平等权,平等原则逐渐成为近代立法的一大原则。在这些转变过程中,也发生着价值取向的变化:在立法中注意把追求理性、正义与追求利益、秩序结合起来。

    其三,立法制度经历了或正经历着日渐走向正规、完备、法制化的发展历程,立法过程经历了或正经历着逐渐走向较为周密、完整的发展历程。古代立法制度鲜有正规、完备和法制化的,立法过程中君主的决策作用尤为突出。近代以来,立法制度逐渐走上健全的轨道,立法主体的设置,立法权的确立和行使,立法运作的展开,立法中各种关系的处理,逐渐由无序走向有序,由随意和不完整走向确定和完整,由非法制化走向法制化。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宪法性法律中,有的国家还制定专门的立法法,对立法作出种种规定。

    其四,立法技术经历了日渐科学的发展历程,立法调整经历了由简单向复杂演变的发展历程,经历了由盲目走向自觉、由被动走向主动、由体系零乱走向体系完整的发展历程。古代立法虽然也产生了罗马法和中国唐律这样一些立法技术高明的法律,但从总体看,近代以来的立法技术比之古代立法技术要进步得多。现今的法律、法规比之古代的法律、法规,其结构普遍更合理,语言文字普遍更明确、准确、精当,其规范化、系统化、协调化的程度普遍更高。古代立法形式少而简单,近代以来的立法形式多而复杂。古代立法产生的法的体系,部门少而比较简单,近代立法产生的法的体系,部门多而日渐复杂。

    其五,立法在平衡与不平衡相交替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着。自有立法产生以来,无论就世界范围或就一国范围来说,每隔一定时期,一般都会出现一个立法高潮。高潮来临之际,世界各国立法或一国各方面的立法,一则总会受潮流所影响、所涌动;再则受潮流所影响、所涌动的程度往往又有鲜明的区别。

    中国网20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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