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法律地位表现在哪些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超越于它,也不能与它并列,不具有与它相同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具有最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全国人民负责并受全国人民的监督。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我国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唯一机关。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全国人大有权任免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权任免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最高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向它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决定全国性重大问题的机关。例如,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均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省级行政区划的变更和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均由全国人大批准和决定;另外,关系国家安全的战争与和平问题,也由全国人大决定。

    第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最高的监督地位,它负责监督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其他各最高国家机关均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中国网 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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