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中国网 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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