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政府大事记(1955-1959)

    (1955年)

    1955.7.5-30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李富春作《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李先念作《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彭德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报告》,彭真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邓子恢作《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报告》。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中国外交政策的发言。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于31日公布。

    1955.8.6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

    1955.8.31 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并决定从1955年7月1日起执行。

    1955.11.8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决议》、《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缺额补充问题的决定》。

    1955.12.21 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作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国务院关于处理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精简中调整出来的工作人员的指示》、《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工作年限计算暂行规定的命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的规定》。会议批准《公安部关于自1956年实行中国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帽徽制式的报告》。

    1955.12.2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公布。

    (1956年)

    1956.1.23 国务院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内务部关于全国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会议的报告、《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加强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的方案》。

    1956.2.29-4.7 全国工资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确定在全国范围内改革现行的工资制度。

    1956.5.8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联合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1956.5.12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议,关于准备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决议。

    1956.6.15-30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周总理到会作了重要发言。会议批准了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决议。

    1956.6.16 国务院第三十二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该决定7月4日发布。

    1956.7.13 国务院第三十五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国务院对于集体转业军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1956.7.25 国务院通知,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后新定计时工资标准一律从7月1日起实行。

    1956.8.11 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奖励办法。

    1956.10.12 国务院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16日公布。

    (1957年)

    1957.6.14 国务院举行第五十二次会议,监察部长钱瑛作关于1956年广西省因灾荒饿死人事件的检查报告,通过对有关失职人员处分的决定。

    1957.6.26-7.15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周恩来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报告》。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等决议。

    1957.8.9 国务院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57.9.6 国务院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的指示(16日公布),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和县级以上人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

    1957.10.23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6日公布。

    1957.10.25 国务院第五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在工作考察期间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1957.11.1 国务院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该规定11月20日公布。

    1957.11.15 国务院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的体制方案。

    1957.11.19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

    (1958)

    1958.1.12 新华社报道,国防部最近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

    1958.2.1-11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周恩来总理作《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外交政策》的报告。会议通过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及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决议,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关于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任免问题的决议,关于罢免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中的右派分子黄绍等10人的职务的决议。毛泽东主席2月1日发布命令,根据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龙云国防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黄琪翔国防委员会委员职务。

    1958.2.6 国务院第七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对复员军人管理教育的指示(同日公布)。

    1958.2.6 国务院第七十次会议修改通过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上规定2月9日公布施行。

    1958.3.8 国务院通知各地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试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公布了此规定(草案)。

    1958.3.17 国务院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5月3日发布)。

    1958.9.24 国务院第八十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该决定于次日公布。

    (1959年)

    1959.4.18-29 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通过了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还通过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大会选举刘少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宋庆龄、董必武为副主席;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谢觉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59.9.17 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任命林彪副总理兼任国防部部长,免去彭德怀副总理所兼国防部部长的职务;任命罗瑞卿副总理兼任解放军总参谋长,免去黄克诚总参谋长职务;任命谢富治为公安部部长,免去罗瑞卿副总理所兼公安部部长的职务。会议讨论了毛泽东主席所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特赦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一致通过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

    1959.9.30 毛主席、刘少奇主席、宋庆龄、董必武副主席、朱德委员长、周恩来总理为庆祝国庆十周年,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宴,招待80多个国家的贵宾和中国各界人士。周总理致欢迎词。苏联代表团团长赫鲁晓夫在宴会上讲了话。

    1959.10.1 首都70万人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建国十周年庆祝大会。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主席、刘少奇主席、周恩来总理、朱德委员长等参加了大会。彭真市长在会上讲了话。副总理兼国防部长林彪向全体陆海空三军发布国防部命令。会后举行了盛大的阅兵和群众游行。

    1959.10.5 周总理为国庆十周年写的文章:《伟大的十年》发表。

    中国网 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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