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上保险员工该怎样办?

    “我们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十三年,直到单位与我们解除合同时,才知道单位没有给我们上保险,让我们怎么办?”四个三十多岁的女工来到石景山区“148”专线接待室,群情激愤地向那里的工作人员诉说着自己的烦恼。

    原来,她们都是区属某厂的工人,十几年来勤奋努力,刻苦钻研业务,都曾是单位的佼佼者,获得过很多荣誉。然而,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日子越来越不好过,有时连工资都发不下来。现在企业重组,决定与部分工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偿。直到这时,她们才知道单位从未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她们又气又恨,于是来到“148”接待室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向她们做了解释,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给予其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劳发 1994 532号《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逾期不缴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2‰,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金。

    据此,利益受损的女工们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光自己要履行劳动合同,也要多长个心眼,注意留心单位该做的事要做、该缴的费要缴,以免自己权益受损。

    北京青年报 200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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