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 [   ]
辜胜阻委员:发展慈善捐赠事业 强化第三次分配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城乡、地区、行业以及个人之间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日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根据国际组织专家的估算,我国10%最贫困人口消费份额只有1.8%; 20%的最贫困人口消费份额只占 4.7%。统计表明:我国农村2600万人属于绝对贫困人口,还有将近5000万刚刚脱贫的低收入人口。此外,2200万城市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残疾人口、受灾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难者,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数以亿计。面对日益加大的贫富差距和庞大的需要救助人群,政府需要强化再分配功能——通过财税措施进行第二次分配和引导慈善捐赠进行第三次分配,缩小差距、缓解矛盾。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可分为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以社会保障等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它在帮助低收入者和无劳动能力者进而影响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

当前,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社会捐赠规模小,税收激励作用不力。我国现有近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总计仅占GDP的0.1%,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青基会两家国内规模最大的慈善组织,一年运作的公益善款分别只有8000万元和6000万元;我国 GDP约为美国的 10%,但我国大学社会捐赠规模不到美国的1%。社会捐赠规模与税收激励有关。我国税制激励作用不力的主要表现是:第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途径有限,缺乏对实物捐赠的优惠政策。目前能够出具税收减免资格证据的公益机构只有中华慈善总会、希望工程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十多家公益组织,大批量的社区的经常性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实物捐赠也不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之内。第二,退税程序复杂。一个完整规范的退税相关程序尚未形成,获取税收减免的程序繁琐,耗时长,举证困难,增加了捐赠者的“交易”成本。第三,捐赠税前扣除额度明显不合理。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企业捐赠优惠内外有别。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没有额度的限制,均可全额扣除,而国内企业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的额度仅仅只有3%。第五,用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从而推进捐赠“倒逼”效应缺乏。实践表明: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会对捐赠产生很大的影响。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这类税种尚未设置,那么,许多人宁愿把财产留给自已的后代而不愿意捐赠出去。

二是捐赠范围小,捐赠还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习惯和公众行为。一个社会的捐赠行为,从经济上取决于税收激励、企业的非税负担以及个人的家庭负担。2004年,全国预算内收费规模超过1700亿元,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各种收费和罚款规模在 8000亿~10000亿元,造成“中央靠税,地方靠费”的严重局面。企业非税负担重,个人家庭经济负担重,这些因素制约了慈善捐赠的发展。我国私人慈善捐赠去年创历史新高,达17亿元,但从人均看,只不过1元钱多一点。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另据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

三是捐赠渠道分散,体制分割,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作用不大。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发达的慈善组织。我国慈善组织发育不良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我国慈善组织数量少、筹款能力低。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只有100多个,据估计,全社会仅有 10%捐赠集中在近 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手中,其他90%分散在各类福利性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此外,慈善公益组织专业人员匮乏,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限、系统评估机制缺失。

四是慈善捐赠还仅仅限于被动的捐钱捐物,志愿服务和义利兼顾型的战略性捐赠较少。企业和个人迫于社会舆论压力而被动捐赠钱物,这是消极被动型慈善行为。战略性慈善行为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又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慈善行为与经济目标兼容,义利兼顾。相对于资金和实物的捐赠,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形的慈善捐赠行为,也是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我国,战略性慈善行为仅限于光彩事业项目等,公民和企业参加志愿服务的规模较小。

五是监督机制的缺失,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待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极大地影响人们对慈善捐赠事业的信心。前几年个别慈善组织发生了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腐败案件,这种失范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六是家庭保障功能较重,家内转移支付频繁,建立在对陌生人的同情心和怜悯心基础之上的慈善文化和捐赠风气有待强化。

 

针对上述问题,发展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强化第三次分配需要采取以下六方面战略对策

——完善税收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积极性,加强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建设。要发挥税收政策对于我国企业和个人慈善捐赠参与的激励功能,需要做到如下几点:一要拓宽捐赠渠道。增加接受税前扣除捐赠的公益组织数量,对实物捐赠进行税收优惠,由捐赠者折算成现金申报,纳入个人应税所得的扣除额中。二要简化减免程序。特别要简化慈善捐赠免税政策程序,降低慈善捐赠的“交易”成本。建议税务部门授权前述可以接受税前扣除捐赠的公益组织直接开具可以冲抵应纳税额的票据,简化税收减免程序,发挥免税对于创建捐赠文化的重大作用。三要调整税前扣除比例。建议将目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额度由企业应纳税额的3%和30%作适当调整。四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捐赠扣除政策,不论是境内资本还是境外资本,都应当享受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五要逐步形成“倒逼机制”。形成捐赠税制、遗产税与赠与税相结合的“一疏二堵”式税收激励机制与“倒逼机制”。

——加强政府财政扶持,加大劝募力度,努力扩大慈善捐赠来源。要扩大慈善捐赠来源需要做到:一要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要增加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资金补贴额度,解决慈善组织普遍面临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使其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要降低企业和个人的非税负担。各地要制定并公布统一的企业税费征缴标准,真正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从而使企业有更多的财力投入到慈善捐赠事业中来。加快社会保障的改革进程,从根本上减轻个人的家庭养老负担提供制度保证。三要积极培育大型企业慈善基金会,加大对新富阶层的劝募力度。国外许多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常常设有附属的基金会,这是国外慈善事业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针对新兴的富人阶层出现,需要加大对新富阶层的重点劝募力度,发展大型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四要积极争取和利用国际慈善资源。作为慈善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政府、海外NGO组织、海外基金会、跨国公司以及公司CEO等等都蕴藏着丰富的善源,国际拓展的空间很大。做好这一工作需要有专业的劝幕机构和沟通人才,形成良好的沟通途径,积极争取国际慈善资源。

——大力发展战略性慈善行为和志愿者服务工作,使慈善行为与经济目标兼容,提倡义利兼顾,优化慈善事业结构。有研究表明:企业通过从事公益和慈善活动可以提升企业产品品牌,从而实现公益与商业目标的双赢;企业慈善行为还可以有效地改善企业的竞争环境,将企业的短期和长期发展战略有机结合。为此,我们需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慈善行为,树立积极主动的长期战略性捐赠理念,变外部驱动力捐赠为内部驱动力捐赠,变利他型捐赠为互惠型捐赠,变单一的资金型捐赠为资金、技术、产品和服务四位一体的复合型捐赠,大力推进志愿者服务工作,形成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库。

——大力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会,健全慈善组织的评估监督机制,提高慈善捐赠事业的公信力。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加快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所以必须加快慈善组织的建设步伐。政府要有专门的公益组织管理机构,统一监督和协调慈善组织,克服目前多元监督主体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尴尬局面。要加强慈善组织的人力资源建设,提高慈善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做好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会的评估监督工作。慈善组织或者基金会一要有法律保证;二要有政府监管;三要有社会监督;四要有内部监控。要实行透明化管理,开辟通畅的问责和投诉渠道。

——重视慈善事业理论研究,培育慈善捐赠文化,转变慈善捐赠理念,营造良好的慈善风气。中华民族是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民族,自古以来就不乏扶危济困、安老助孤的善行。要在总结我国传统文化基础上,深入研究慈善捐赠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强化第三次分配,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勤劳工作、乐善好施、互助友爱、回报社会的良好风气和捐赠意识。

——推进立法和制度创新,出台《慈善事业法》,完善慈善捐赠事业法律体系。规范捐赠者与受赠者、受赠者与受益人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等法律关系,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辜胜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