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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代表:征收农民土地补偿过低对农民不公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大代表黄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实行双重标准,对农民不公。另外,土地出让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割留用的规定,使得地方政府视出让土地为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就此黄河代表建议对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存在缺陷的地方进行修改。

他说,《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做了规定,即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地上附着物按具体情况确定,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以“耕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产值”为补偿额度计算标准。他认为,中国将以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作为现阶段及其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统一的城市与农村土地产权市场的建立是构筑城乡一体化经济要素市场的必然内容,而《土地管理法》中以“耕地年产值”作为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不符合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确定机制不同,前者以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据,而后者却以“平均产值”作为确定依据,二者差距悬殊,他认为这不符合国家现阶段倾斜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取向,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他建议废弃《土地管理法》以“耕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产值”作为补偿确定标准的规定,修改为以“邻近的与被征收耕地用途转换后同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作为确定征地补偿额的新标准。

他说,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该权利已经上升为与耕地所有权同类的财产权的地位,因征地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的各种财产权的损失均应予以合理而充分的补偿。他建议《土地管理法》增加在征收耕地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规定。

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应该如何使用?黄河代表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这种将土地出让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割留用的规定产生许多问题:一是将70%的土地出让金留给地方财政,会使地方政府基于自利的动机而视出让土地为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为了保有和扩大这一财源,想方设法地规避甚至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超越权限审批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严重破坏国家在《土地管理法》所设置的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权威。城市扩建面积越来越大、耕地面积锐减的现实正是这一规定所造成的后果。二是土地出让金作为数额较大的财政收入项目,将大部分直接留用地方,又未设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和义务,实难保障国家对该部分财政收入的使用监管,也不利于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开发和耕地保护的统一协调。二是该款对土地出让金财政用途的规定过于原则,“耕地开发”的确切法律内容不明,不具备可操作性,难以保证该部分财政资金不被违法使用。

他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将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统一收至中央财政,明确该部分财政收入的使用时间和具体用途。(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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