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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魁孚委员: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8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近年来,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积极应对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必须高度重视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我国于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近1.42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达11%。预计2010年将达到12%,老年人口将超过1.6亿人。

我国人口老龄化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由于我国在全社会实行计划生育,人口出生率明显下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人的寿命延长了。因此,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比其他国家来得快,目前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二是老龄人口地区分布不平衡,应当注意城乡及各地区的差别。三是未富先老。我国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之间有个时间差,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的情况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在应对老龄化这个问题上,国家经济实力不足,家庭和个人也缺少这种经济准备。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老年人生活贫困。社会养老体系和救助机制尚不健全。总之,我国是在各种准备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所以,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到群众,都要看清这个问题的严峻形势。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必然出现的问题,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重大社会问题。当前,如何正确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和评价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从国家全局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自觉把它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

二、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体系。

我国有关老年人口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已经出台的法规缺乏刚性力度,可操作性不强,执法监督也不够有力。社会上敬老养老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较差,侵害老年人利益的案件和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状态必须尽快改变。依法保障老年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要加快立法进程;二要制定有力度、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三要兼顾城乡老年人口,确保社会公平;四要加强执法监督,从而使老龄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2.建立适应老龄化社会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必须实实在在地体现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纠正光说不做的不良作风,真正做到看得见、摸得着的社会公平、成果共享。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不可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模式,更不可能通过提高出生率的办法来解决老龄化问题。在较长的时间里,我们只能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积极而稳妥地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必须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畏难无为不行,要求太高也不行。要从长计议,既要解决现在老年人的生活问题,又要考虑到今后若干年老年人口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带来的问题。在现阶段,建立健全适应老龄化社会需要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乃是可行之举。中央提出了“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我们把它具体化、制度化、经常化,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单位、家庭、个人、市场及社区的作用,确保老年人在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政府要带头落实其应尽的责任,体现其所处的主导地位。切实加大用于老龄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积极推进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使全体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对少数特困老年人更要给予关怀,真正树立负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

3.认真探索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

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农村老年人口总数是城镇老年人口的2倍。60岁及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占农村人口的10.92%;城镇老年人口占城镇人口的9.86%。可见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尚未着手研究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问题。政府只管“五保户”和其他少数特殊老人的养老问题。绝大多数老年人沿用几千年来世代相传的儿女养老办法。前些年少数农村进行的养老保险试点也大多停止。单靠儿女经济供养的办法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农村老人的生活质量。从现在起,必须抓紧探索建立农村新的养老模式。就经济供养来讲,应当进行试点,建立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合作医疗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具体措施。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兴办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部分地区农村“五保户”老人供养标准偏低的问题应尽快限期解决。

4.完善政策导向机制,促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的发展。

政府要出台一些有利于促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应对老龄化问题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如制定免税政策和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养老福利机构,鼓励民营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有识之士投资兴办适合百姓养老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养老院、托老所和为老服务中心,并制定必要的管理规范和评估标准,以引导养老事业持久健康发展,还要制定有利于开发老龄市场的政策。我国老龄消费必将形成庞大的消费市场。发展老龄产业,一是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二是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如发展老年卫生保健服务业、老龄家政服务业、老年生活用品制造业、老年旅游娱乐业、适应老龄化特点的房地产业等。要以社区为中心建立健全老年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就近方便的服务。

5.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的作用。

老工人、老农民、老干部、老知识分子、老个体业者,在步入老年之前的漫长岁月里,他们为社会、为家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老年人积累了恩德、积累了奉献、积累了知识、积累了经验。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通过的《政治宣言》指出:“对老年人的认可和对他们充分参与的促进,是积极老龄化的主要内容”;并认为“老年人的潜力是未来发展的强有力的基础。社会开发老年人的技能、经验和智慧,不但能改善老年人自己的生活条件,而且还能促进全社会条件的改善”。许多老年人也有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对社会继续作出贡献的要求。这种参与社会发展和参加工作的意愿和基本权利,应当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我们要搭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平台,为他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必要的条件。对现行的退休制度也要逐步实行改革,以促进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

6.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敬老养老文化。

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法》都肯定了家庭养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们国家,大部分儿女对老人赡养的时间比老年人抚养儿女的时间短。作为后代,无论男女,都应当把赡养老人作为天经地义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好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赞扬我们这种家庭亲情和天伦之乐。今天,我们对家庭养老要赋予新的内容和积极的含义,使其精华不断发扬光大。中华民族历来有敬老、养老的美德和重视代际和谐的文明传统。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过程中,我们要吸取中国孝文化的优秀精华,使之古为今用,并与现代优秀文化相结合并加以发展。我们也要吸取西方现代养老文化的精华,使之洋为中用。总之,我们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伦理、道德、观念、心理、习俗、制度、法律等各个方面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型敬老、养老文化,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的舆论环境。我建议,可把重阳节这一天定为我国的敬老宣传日,以便开展一系列敬老宣传活动。(杨魁孚 十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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