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制改革

过去几十年间,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又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因此它既非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又非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银行。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中国金融业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加强对外开放,金融业得以稳步发展。到2003年底,中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220364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69771亿元。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形成由中央银行调控和监督、国家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多种金融机构合作、功能互补的金融体系。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办理信贷和储蓄业务,正式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1994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革新为国有商业银行;同时相继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为构造商业银行体系和组织机构创造了条件,并为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提供了法律依据。1996年以来,金融业组织体系逐步健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为经营货币的现代金融企业,陆续增设和重组120多家股份制中小商业银行,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了证券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监管体制。

2004年1月,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其主要内容为:按照现代商业银行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权责制度,并进行财务重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使之最终成为一流的现代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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