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初步探讨
齐勇锋

(节选)

经过25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综合经济实力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近几年来,我国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民间投资日益活跃,国际资本纷至沓来,加之我国文化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党的16大将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高度,使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出现了历史性的转机,因而,推进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主、客观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为此,我们提出有关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框架性的思考意见,以引起学术界和有关方面进一步的探讨。

一、重新确定国有资本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投资范围,推动国有资本投资机制的改革和转变

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国有资本对文化领域的投资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行业,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研究单位、国家基础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二是涉及国家文化和信息安全的文化行业和基础设施,如党报、党刊、国家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国家广播电视和通讯的骨干网络设施等;三是代表国家水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院团。此外,在今后几年文化体制改革期间,国有文化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所必须支付的改革成本,也是必须主要由国家财政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上述第一类,即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行业,国家财政应保证经费投入,并逐年加大投资扶持的力度;第二和第三类,即涉及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的文化行业和基础设施、代表国家水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院团,国家无疑要继续在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鉴于这类行业和单位既具有准公益性的特点,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又能够面向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因而,国家在资金支持方面要更多地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来实现,使国有资本的投资机制逐步从事业性投资、全额拨款向项目投资、差额拨款转变,并以此推动事业单位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与此同时,还要鼓励这类单位依托国有资本和国有文化资源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项目融资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除上述国有资本的重点投资范围之外,对于国家标志性的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如国际展览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国家大剧院、奥运场馆等)和具有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国有资本也应予以积极的支持,但支持的方式不再是以前“统包统揽”的传统形式,而是依据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少量引导性的直接投资,各类 “文化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基金”、“文化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投融资形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来实现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在推进上述文化投融资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把重点文化项目的投融资纳入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年度计划,在国债投资、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形成国有资本的投资增长机制。对于国有文化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所必须支付的改革成本,在由国家财政筹措部分资金外,还应当借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结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调整,将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文化行业退出的收入用于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成本的支付,或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再投入,形成国有资本的投资补偿机制。

二、结合文化领域国有资本管理和运营体制的改革,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

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关键是要塑造市场化的投融资主体,使之承担文化市场投资和融资的风险,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市场运营主体,从而使政府逐步从文化投融资主体的地位中退出,让市场在文化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鉴于目前国有文化企业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当务之急是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促使其在文化市场的投融资,跨地区、跨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文化资源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

借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同时结合目前文化领域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的主要途径是:第一,结合国有资本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进行国有资本的授权经营,使之成为文化领域国有资本的运营主体和投融资主体;第二,在时机成熟时,结合国家文化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组建一批国有文化控股公司、国有文化资产经营公司,同时对之进行国有资本的授权经营,使之成为文化领域国有资本的运营主体和投融资主体;第三,将中央和省、市两级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财政有关文化产业方面的投资集中使用,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公司,通过参股、相对控股、项目融资等方式,对发展前景看好的重点文化资源开发的产业化项目和网络游戏、动画、卡通、创意设计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引导性、示范性的投资与运营。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投资公司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吸纳社会资本,成为由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混合经济形态的文化投融资主体。

无论以什么样的途径和形式来构造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关键是要使之真正具有投融资的能力和功能。而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增强其资本实力。目前,国有大型文化企业主要集中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行业。鉴于在现行政策下,还不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母体,为此,我们建议,可以考虑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首先开放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对除了涉及国家文化和信息安全的事业单位(如党报、党刊、国家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之外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进行嫁接改造。这样做的好处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与国有大型文化企业属于同质性资本,采取这项措施,既有利于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实现对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增强其资本实力,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党和政府对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资产控制权。二就是要赋予其必要投融资功能。这就需要在金融政策方面允许并鼓励国有大型文化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企业债券和股票融资,以及在符合条件时,允许其申请成立财务公司等。

三、进一步拓宽文化投融资渠道,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对文化产业进行投资经营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宽文化投融资渠道,使非公有文化企业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建议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党的16届3中全会关于“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消除体制性障碍”的精神,进一步改革审批制度,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对非公有文化企业予以更多的扶持,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直接投资、间接投资、项目融资、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形式进入一般竞争性文化行业,对中小型国有文化单位进行嫁接改造,在文化产业中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混合经济结构和各类投资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四、加大直接融资比例,强化资本市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文化传媒跨国公司开始进入国内文化市场的新形势下,充分利用WTO规定的5年过渡期的时间差,利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平台和结构调整功能,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民营文化企业和混合经济企业,已成为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综合竞争力,直面国际文化传媒跨国公司挑战的战略选择。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已经有少数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但总体来看,一是文化企业上市的数量比例和直接融资的规模仍然较少;二是上市企业的结构还不尽合理。由于种种原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和民营文化企业至今尚未实现上市。在2002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已将“传播与文化产业”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这说明,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文化企业在上市融资方面已经基本上没有政策障碍。但在实际工作中,问题和障碍还不少。为此,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将文化企业的上市融资列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一批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国有和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混合经济的大型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企业债券,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中小型文化企业在即将开设的创业板的申请上市也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五、组建文化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和中小科技型文化企业创业投资的专项资金支持

作为一个具有5000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发展中大国,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文化资源。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快开发并合理利用这方面的资源,是我国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目前,在全国方兴未艾的文化资源开发热潮中,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的同时,不失时机的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于有市场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的产业化开发与运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建议由中央和有关地方政府各自出资,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股,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对中小科技型文化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和创业投资的专项资金支持,以加快网络游戏、动画、卡通、创意设计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

六、鼓励国内外社会法人和各界人士捐资兴建各类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形成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捐赠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如前所述,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无疑应当是国有资本的主要投资领域。然而,国有资本对这一领域进行重点投资,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社会资本的投入。从国际经验和我国近几年来的实践看,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往往也是社会资本感兴趣并能够有所作为的一个领域,因为捐资兴建各类公益性文化项目,既是社会资本回馈社会、体现自身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其扩大社会影响、增加企业或个人知名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为此,1996年国务院下发37号文件,规定凡纳税人对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国家重点演出院团进行捐赠者,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予以扣除。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捐资兴建各类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的积极性,捐赠数额随之大幅度增长。我们认为,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非盈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建设,可以考虑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提高对捐赠者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形成国家、地方和社区的非盈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捐赠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总之,必须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目标为依据,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突破种种束缚我国文化生产力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投融资方面的体制性障碍为突破口,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动文化体制的整体改革进程,争取逐步建立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投资准入区别化为特点的,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投融资体制。

中国网 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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