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相关的几个问题
夏 阳

(节选)

 一 对世贸组织我国做出了怎样的开放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上的分歧,几乎都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生的。惟独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使得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开放问题上,某些发达国家(比如法国、加拿大与美国)之间存在的分歧更大。美国作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最大生产国和输出国,为了让本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别国文化市场,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输出自己的文化和价值观,极力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自由化;而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则扛起“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大旗,反对该贸易领域的自由化。因此,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贸易组织146个成员中,只有21个成员在文化产品和服务方面做出开放承诺,而且在这21个成员中,只有美国和中非对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都做出了开放承诺,其他成员则只对文化产业的部分领域做出开放承诺。这些承诺主要是影视音像制品和书报刊的分销以及影视拍摄服务,而在其他主要领域比如广播与电视节目服务、广播与电视传输服务方面,大多数成员仍持谨慎态度。从总体上说,文化产业的开放在国际上并不普遍,而且开放程度也较为有限。

2000年11月在中美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举行的最后阶段谈判中,我方在文化产品与服务市场准入上做出部分承诺。这些承诺主要涉及音像制品、电影、书报刊领域,包括:“自加入时起,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在不损害与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的一致性的情况下,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用于影院放映,此类进口的数量应为每年20部”;“自加入时起,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和/或改造电影院,外资不得超过49%”;“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零售”;“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批发”。这些承诺写进了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文件中。

应该说,我国在文化产业的开放方面保持了务实和谨慎态度。对照世贸组织的分类目录,不难发现,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有关划分类别来开放文化产业,而是根据国情将可以开放的领域单列出来做出承诺,开放的领域是有限的,开放的幅度是可控的。比如,虽然我们承诺每年进口20部分账片,但有三个条件:一是要符合我国的电影管理法规,保留内容审查的权利;二是20部影片不是进口义务承诺,而是配额管理,最终的进口数量还要由我国内电影发行公司基于商业利益加以考虑,并不是每年必须要进口20部;三是这20部影片并没有承诺都是美国大片,而是全球配额。再比如,我们承诺允许外商从事图书、报刊和杂志的零售和批发业务,只是准许经营通过我国家合法渠道进口和出版的书报刊,而不是对它所经营的品种和内容没有任何限制。

二 新一轮世贸组织谈判在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方面可能出现怎样的形势

上一轮世贸组织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历经8 年之久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就是在原来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把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活动和知识产权一起纳入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范畴。但是由于多方利益难以协调,各成员对服务贸易的承诺和减让都比较谨慎,以致留下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文化产业就是其中之一。然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是大趋势,服务贸易必然成为新一轮世贸组织谈判的重点内容之一。文化产品和服务属于服务贸易范畴,以美国为代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主要输出国为了其国家利益,肯定会继续极力推动这一领域的贸易自由化。但是在这方面,世贸组织大多数成员有共识,那就是文化产业的开放程度不能有损于本国或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和国家安全,欧盟中的法国就是这种立场的积极维护者,它将在谈判中首先顶着来自美国的压力。从世贸组织的多边谈判规则来看,如果某一成员向另一成员开放某方面的市场,那么就意味着它得向所有成员开放这方面的市场。显然,由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各不相同,再加上经济利益的考虑,各成员在文化市场准入上的承诺仍将非常谨慎。因此,这方面的谈判将较为艰难。法国甚至在去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一份报告,主张为了保持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将文化产品和服务作为“文化例外”,从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中划分出来,不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进行谈判。估计这份报告通过的可能性不大,但它肯定会或多或少地影响世贸组织今后在这方面的谈判形势。

据悉,世贸组织已经表示将在今后继续就文化产业的开放问题组织谈判。鉴于世界上众多国家对文化产业实施保护尤其是对音像业进行补贴,某些国家已经着手研究如何在不完全取消这种补贴的前提下推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这显然是想以允许补贴为条件,换取其他各成员开放文化产业的承诺。

鉴于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规则框架的全面建立以及各成员的普遍开放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鉴于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的地位,鉴于我们在文化产业方面已经作出的开放承诺,在新一轮谈判中,估计我们不会与有关成员在这个领域直接产生太大的分歧。但我们应该加强跟踪研究。

三 世界各国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采取的保护措施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鉴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和显而易见的贸易逆差,各有关国家对自己的文化产业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扶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第一,对本国文化产业实行补贴。

第二,实行配额限制。

第三,对外商投资行为实行限制。

第四,实行内容限制。

中国网 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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