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荣 王增勤:关于离婚妇女住房产权司法保护的探讨

所谓离婚妇女的住房权,是指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承租权或居住权,它是以夫妻双方平等的家庭财产权为前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住房的商品化已成为居住的主流,反映到离婚案件中,因住房制度改革、拆迁政策的变化、购买商品房等多种情况,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发生的争议日益增多,并呈多样化和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社会问题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解决妇女对房屋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问题难度加大。

一、离婚案件涉及的房屋特点。

1、房屋来源复杂、产权多样。

2、离婚案件中涉及商品房来源的类型。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二、新的商品房制度对离婚妇女的住房权保护提出新挑战。

1、商品房制度对现行离婚妇女住房权保护造成新的冲击。

2、原有对离婚妇女的保护面临新挑战。

3、漠视弱势状态下离婚妇女住房权,仍严重侵害妇女平等的住房权。

三、冲破误区,深入理论研究,积极运用法律切实保护离婚妇女住房权。

1、房产登记署名不应改变房屋共有的性质。

2、婚姻关系存续较长时间,婚内没有购置房屋,离婚时应依法保护女方的住房权。

女方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以其劳动收入增加了家庭财产。当女方的收入都用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投入大大超出购房款,离婚时,女方没有房产,没有积蓄,又不能享有一直生活居住并为之投入的房屋之权利,显然,是不够公平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的对家庭的付出不仅仅是有行的资金投入,更多的是无形资产的投入。这些无形财产的投入,在离婚时得不到承认,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被“扫地出门”更是有违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准则的。家居房屋是安居的基础,住房的第一功用在于居住而不在于生财。社会主义道德提倡互敬互助,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当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时男方应当给予经济帮助。

四、建议。

1、加强商品房为主体的住房制度下夫妻房产权的研究,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房产。

2、加强对婚姻存续时间长的离婚女方住房权的保护。

3、建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四十四条修改时根据住房商品化的客观情况,加强对婚姻家庭中妇女住房权的保护。

4、建议商品房房产登记部门在进行房产权登记时,注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维护,载明房屋交易来源,共同出资人,购房人婚姻状况。并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注意维护妻子的合法产权,避免侵害共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贺荣 王增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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