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 董常青:从家庭暴力现象谈对妇女的法律保护

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普遍也非常重要的影响公共健康的全球性社会问题。1995年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12个“重点关注问题”之一,而妇女遭受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也最为严重。

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有近1/3的家庭笼罩在暴力的阴影之下。

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它还严重威胁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

热心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者经过对大量家暴现象的调查和分析,发现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普遍性和严重性。 二是反复性和循环性。三是形式多样性和合并性。四是隐蔽性和不易查证性。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以下几种原因在引发家暴的因素中占据着主要位置:一是婚外情。二是男女收入悬殊。三是男方的打牌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四是“妻以夫纲”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我国对家庭暴力现象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因此直到现在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有关反对家庭暴力法律。从司法实践看,构成犯罪的家暴仅占极少数,大多数家暴则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

从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社会原因很复杂,但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惩处、对受害妇女予以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法律规定的不周全性。二、家庭暴力难以查证。三、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四、尚未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证据。

针对家庭暴力,应当将家庭暴力行为明确纳入刑事法律规范或刑事司法活动调整的范围,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事件予以司法干预的义务,并修改证据规则,明确“受虐妇女综合症”以保证被迫以暴制暴的受虐妇女能受到公正的审判,避免过重的刑罚。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方法在于预防。

第一,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提高全体公民的整体综合素质。

第二,广泛开展社会性别培训,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加强家庭暴力的专门教育。

第四,大力发展非政府的反暴力社团组织,加强对被害者的保护。

(作者李玲 董常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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