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英:公共政策的五种政策模式分析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可以进行多层次、多侧面的分类。引入社会性别的视角来审视现行的公共政策,可以将其归结为五种政策模式。

一、性别平等对待政策。

基于男女都拥有人的基本权利,使每个人都得到相同的对待的政策,我们称为平等对待政策。平等对待政策模式的建立使中国的男女平等立法向现代文明大大跨进了一步,女性作为法律主体而不是作为私有财产出现在立法之中,曾经是男性拥有的特权已经成为男女在法律上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

二、消极的差别对待政策。

正视并承认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的社会差别和不同角色,在政策中予以差别对待,称为差别对待政策。差别对待政策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其中一刃可以消解性别平等,通过强调男女的差异为政策的依据,巩固和强化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制度;一刃可以淡化社会性别差异,提升女性的主体权利意识,缩小男女平等的距离。

清理并取消中国政策体系中消极差别对待政策,是目前公共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积极差别对待政策。

正视男女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社会及生理差别,以及正视由此形成的妇女不利处境,从而采取积极的纠正措施和积极行动方案,称为积极差别对待政策。

并不是所有的积极行动政策都可以有效地促进妇女发展。这些积极行动方案,可以划分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政策,即“过度保护”政策、“保护不当”政策及“恰当保护”政策。它们的内容及效果差异很大。

四、性别中性政策。

政策的制定者尚未自觉地意识到整体格局中各个利益群体的“差异”,乃至男女两性的“差异”。将男女两性假定为“无差别”的群体,政策可以无差别地对待,既不需要采取任何纠正性别偏见的措施,也不需要有意无意地强化性别差异。至于政策对于男女两性产生什么影响,是不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将这种排斥性别的政策视为性别中性的政策。这种性别中性的政策往往出现在非妇女领域的其它领域的宏观政策中,比如劳动就业政策、农业土地政策、城市进程战略以及国家总体发展规划中。

五、社会性别意识政策。

认识到男女性别的差异,并将这些差异与社会性别结构联系到一起,不是通过对妇女的帮助适应社会现状,而是试图通过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性别结构来改变社会秩序的政策。该政策不是将男女纳入固定的范式,而使社会系统更具有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类型人群的需要。这一政策模式是近年来产生的,颇受联合国的关注,已在国际社会中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进,相当成功地影响了一些国家的政策。

(作者李慧英: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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