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劳动合同制存在问题与建议  

    近几年,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已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在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开始被经营者和职工所认识;一些规模较大、生产经营较正常、企业效益较好的企业劳动合同内容比较全面、规范,履约情况较好,企业和职工比较满意;各级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在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从推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以及所涉及的职工比例来看,形势还很严峻,覆盖面小、签订率低,与“凡是有企业、有职工、有劳动关系的地方,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相去甚远。一些职工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即使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有相当数量存在着许多缺陷和问题,有的甚至为“生死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解决起来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障碍为:

    一、一些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认识不到位。有些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认识不到位。有的经营者尚未摆脱家族式管理思想,认为签了合同就等于束缚了企业的手脚,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限制和影响了企业的自主权。由于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差,认识不到签订劳动合同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导致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中难度很大,劳动争议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十分突出。

    二、部分职工轻视劳动合同的保护作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多来自于农村,文化不高、技能不强,他们多数属于半工半农的季节工,农忙时回农村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许多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有的甚至连个招呼也不打就不辞而别。造成企业经营者不愿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企业故意逃避责任,劳动部门收费不规范。许多企业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或到劳动部门备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怕签了合同而继发多项费用,增加企业负担。交纳养老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交纳养老保险金,但由于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有难处;职工也缺乏保险意识,存在参加保险不如现在先拿钱的错误认识。因此不仅企业不愿交,职工个人也不积极。有个别地方的劳动部门收取合同工本费、鉴证费标准不一,很不规范。由此导致企业产生抵触情绪,有的不签合同;有的为了少花钱,弄虚作假,谎报职工人数;有的签了合同也不到劳动部门备案。

    四、劳动合同制度的执法监督机制薄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力。目前一些地方的劳动主管部门存在着认识到位,但执法力量薄弱,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正处于临时抓一阵,工作不深入的状态。同时,在劳动执法监察过程中还存在着执法不严、行政干预的问题。

    五、合同内容欠规范,为解决劳动争议留下后患。许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一是企业未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门提供的样本去制订,合同条款不全面;二是部分劳动合同条款权利、义务不对等,片面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职工的义务,对职工的切身利益规定的少而空,甚至没有明确这方面的内容;三是个别企业的劳动合同含有违法条款。如,有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让职工出具“保证书”,职工一旦违反这些条款,即按保证内容加以处罚。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加班加点不按规定付酬,甚至有的非法集资、强迫入股等内容。更有甚者,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规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企业应负担的责任很少,或根本不负担责任。如在某建筑企业调查时,就发现劳动合同中有“职工发生伤残,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重视下列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政策宣传教育。工会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广泛宣传《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大力宣传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尤其是对经营者的法制教育,纠正他们的片面认识。

    2.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共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对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都要给予制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大力培育守法有序的劳务中介场所,坚决杜绝私招滥雇现象,切实做到凡是有企业、有职工、有劳动关系的地方,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健康有序的用工环境,彻底解决“有劳动关系、无劳动合同”的现状。

    3.加强劳动合同执法监察力度,纠正鉴证费用不规范的问题。充实劳动执法监察队伍,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培训,设立劳动监察工作举报电话、公开栏,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纠正劳动合同鉴证费用不规范的问题。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要履行执法监察职责,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纠正不平等条款,废除违法条款。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签订,以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覆盖率,使其在维护企业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作用。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年检和发放执照时,可将企业与职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不予办理年检和发照。

    4.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帮助、指导和监督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形成职工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氛围。同时要加强指导,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在职工签订、履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监督劳动者和企业双方依法履行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杨喜华)

    新华网 200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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