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下岗职工办个体可免征3年个人所得税  

    笔者从福州市地税局获悉,日前该局采取3项新举措,推动“春风行动”工作开展。

    这些新举措的主要内容有:对个体经营者或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县(区)局审批。对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管征局审批。试行申报代办服务,由税务人员下户受理下岗职工的涉税事项,为其代办有关的申报手续。

    实施“阳光工程”,公开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现行的有关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3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等。

    新华网 20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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